1月20日,陆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巡防大队联合行动
在陆川县马坡镇侦破
一起零包贩毒案
当场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
犯罪嫌疑人黄某平
缴获毒品海洛因0.15克
1月份,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陆川县马坡镇的黄某平(又叫阿三)的男子有贩卖毒品的嫌疑。该大队领导组织民警前行跟踪调查,蹲点守候,并伺机实施抓捕。1月20日上午,办案民警了解到黄某平准备向一名男子贩卖毒品,该大队领导认为这是现场抓捕黄某平贩毒的最好时机。经研判后,该大队组织治安大队和巡防大队的10多名警力进行抓捕。当日13时许,当黄某平在马坡镇某村岭的一竹林向一名男子出售毒品海洛因时,被蹲守的办案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两小包,经称重0.15克。
经审讯,黄某平对其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黄某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贩毒的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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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陆川公安及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