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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文篇幅较长,本文节选自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28刑终72号 刑 事 裁 定书。

李成卓,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住恩施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逮捕。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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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底至2016年底,被告人李成卓在任中共巴东县委委员、常委、宣传部部长、县委统战部部长、中共政协巴东县委员会党组成员及副书记、中共巴东县野三关镇委员会委员及书记、中共巴东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共计收取他人财物142.8万元,其中100万元未能实际获得。

具体事实如下:

1.农历2013年腊月底,被告人李成卓在家中,收受其管理单位巴东县文化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张某2以拜年名义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对张某2工作,职务升迁予以关照。

2.农历2012年、2013年腊月底,被告人李成卓在巴东县委大楼三楼办公室,先后二次收受巴东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巴东县新闻中心主任曾某以拜年名义所送人民币共计1万元,为曾某的工作提供支持与关照。

3.农历2014年腊月底,被告人李成卓在巴东县城一餐馆内,收受巴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巴东兴华驾校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宋某以拜年名义所送人民币1万元,李成卓为宋某所开设驾校在野三关镇选址等事宜提供协调与帮助,为宋某谋取利益。

4.农历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成卓在野三关镇宿舍内,收受湖北银行巴东支行行长张某1所送人民币0.3万元,以感谢李成卓主持巴东经济开发区、野三关镇工作期间,为湖北银行巴东支行向李成卓所管辖的厚德公司发放1亿元的贷款所作协调工作,为张某1个人及单位提升业绩提供帮助。

5.2012年,被告人李成卓调巴东县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后,巴东县烟草专卖局职工(恩施州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田某,通过他人介绍与李成卓相识。田某为了与李成卓建立感情,寻求李成卓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于农历2012年底到2017年底,以拜年给压岁钱、探病的名义给李成卓送钱,共计6.5万元,李成卓予以收受,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6.2015年2月,被告人李成卓在巴东县环保局宿舍楼下,田某为感谢李成卓帮助其以恩施双诚公司和三一八公司的名义中标野三关老街改造工程,田某将现金人民币30万元装于水果箱内,放到李成卓车上,并特意告知系土特产,不要忘记拿取。李成卓回到恩施市航空路乐园小区家中,打开水果箱,清点水果箱内有30万元现金人民币。李成卓将该款存放在家中一段时间后,觉得款放在家中不安全,遂打电话给田某,在恩施市华龙村大酒店将款交给田某,告知田某将款先存放于田某处,今后需要使用再找田某拿取。2017年上半年,李成卓的情人周某找李成卓要钱,田某遂应李成卓的要求,将30万元人民币转到李成卓指定的周某的妹妹周玲玲的账户中。2017年10月,李成卓见周某欲与其前夫复婚,要求周某将30万元转回田某。周某根据李成卓的要求将30万元转回田某处。2018年5月,周某再次以投资为名要求李成卓为其筹款,李成卓找到田某,要田某给其筹款30万元。田某在恩施酒店门前,将现金人民币5万元交给李成卓。随后,李成卓要求田某将余下的25万元转给其提供的账号。田某通过其子田乾的账户向李成卓提供的户名为吴敏的账号转款25万元,李成卓收受田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0万元。

7.2015年2月,被告人李成卓在中共巴东县野三关镇委员会委员、书记、中共巴东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主持巴东经济开发区、野三关工作期间,李成卓与马某相识。马某任湖北宗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为求得李成卓关照,先后以拜年、探病等理由,给李成卓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为感谢李成卓关照其承接野三关镇工业园区工程,马某承诺支付李成卓中标感谢费100万元,直到案发,100万元李成卓尚未收到。具体如下:

2014年底,被告人李成卓在恩施市航空路银河新村乐园小区家中,收受马某、黄某夫妇以拜年的名义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及烟酒等物。

2015年4月,被告人李成卓因烧伤住院,在恩施市州中心医院中医部,李成卓收受马某、黄某夫妇以探病的名义所送现金人民币0.5万元。

2015年底,被告人李成卓在恩施市航空路银河新村乐园小区家中,收受马某、黄某夫妇以拜年名义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底,被告人李成卓母亲生病住院,在恩施州中心医院中医部,李成卓收受马某、黄某夫妇以探望其生病母亲的名义,所送人民币0.5万元。

2015年,被告人李成卓同意由马某推荐的恩施市百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巴东经济开发区青龙桥(位于野三关镇)工业园电子工业城(工业园)厂房的招标代理工作。李成卓通过给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马某中标工业园D标厂房建设工程。

2016年6月,马某在李成卓的关照下,再次中标工业园E栋厂房建设。2016年下半年,马某向李成卓表示给付感谢费100万元。之后李成卓以借为名等方式,多次试探马某,希望给付上述款项,直到案发,马某一直未予支付。

(二)串通投标罪

被告人李成卓在任中共巴东县野三关镇委员会委员及书记、中共巴东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及书记,主持巴东经济开发区及野三关镇工作期间,作为招标方主要领导,多次与投标代理人、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中标金额达4114.226724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成卓任中国巴东县野三关镇委员会委员及书记、中共巴东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书记,主持巴东经济开发区及野三关镇工作期间,巴东经济开发区、野三关镇进行野三关镇老街(劝农亭社区千年老街)改造。该工程分二个标段进行招标。田某得知信息后,找到李成卓,要求李成卓帮助其中标。李成卓安排时任野三关镇负责该项目开标工作的镇纪委书记覃文化、业主方评委镇党政办主任李某,在开标时推荐田某所要求的恩施市双诚公司、湖北三一八公司中标。之后,二公司顺利中标。其中湖北三一八公司中标第一段工程,中标金额为540.254638万元。恩施双诚公司中标二标段,中标金额为539.804105万元。

2.2015年8月,被告人李成卓等人赴浙江、福建考察招商回到野三关,拟在野三关修建电子工业园厂房,李成卓将此信息告诉马某,马某表示想做上述工程,并向李成卓推荐恩施百通招标代理公司代理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得到了李成卓的同意。马某得到李成卓的同意后,找到恩施百通招标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表示如果能够保证马某推荐的公司中标施工工程,其可以让恩施百通公司代理工业园厂房的招标代理业务,陈某2表示同意。随后,马某带陈某2面见李成卓,李成卓表示同意让马某中标工程。马某借用湖北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某公司)、恩施州名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开标之前,马某告诉陈某2其借用多个公司参与投标,此次要以益某公司的名义中标,并将益某公司技术标的第一页复印后交给陈某2。通过陈某2在开标现场分发标书时给评委暗示的手段,让评委给益某公司打出高分。2015年12月31日开标,2016年1月6日收到中标通知书,马某以益某公司的名义,中标巴东工业园区D栋厂房工程。中标金额为1261.260345万元。

3.2016年3、4月份,巴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E栋厂房建设进入招标程序,马某与陈某2再次找到李成卓,表示想中标E栋厂房建设工程,李成卓告知陈某2,让马某继续搞。马某借用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荣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州名锟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该工程,开标前夕,马某告诉陈某2借用多个公司参与投标,此次要以翔宇公司的名义中标,并将翔宇公司技术标第一页复印给陈某2。通过陈某2在开标现场分发标书时给评委暗示的手段,让评委给翔宇公司打出高分,2016年6月12日开标,2016年6月18日收到中标通知,马某以翔宇公司的名义中标E栋厂房建设工程。中标金额为1772.907636万元。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成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李成卓违法所得人民币42.8万元,上缴国库(已追缴1万元)。

| 来源:本文节选自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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