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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自2021年1月20日起,试点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即商转组贷款业务。原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暂停受理。

根据《关于试点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求,结合昆明实际, 自2021年1月20日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试点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即商转组贷款业务。

《通告》称,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向商业银行办理商业贷款且所购住房已办妥抵押登记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剩余的商业贷款共同形成组合贷款。 原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暂停受理。

《商转组合贷申请条件》中明确:

1.申请人申请商转组合贷款的,只能向原办理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2.申请人申请商转组贷款时,商贷余额不得低于5万元,且转贷后商贷的余额不得低于1万元;

3.20年(含)土地使用信息登记完整,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以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以下且不配套的住房,不宜实现变现处置的住房不得设定为抵押物,不得申请。

目前,昆明市公积金贷款首套5年以下贷款利率为2.75%,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3.25%。商业银行首套房5年以下贷款利率为4.75%,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9%。

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商贷转公积金组合贷试点的实际意义在于,当职工购房商业贷款余额超过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时,在符合《商转组合贷申请条件》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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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首套20%、二套50%!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征求意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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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初,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已于1月8日公布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意见征集已于1月17日结束。

在本市购买、大修自住房 可贷公积金

《实施细则》明确,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云南省内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受理贷款申请

《实施细则》还明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合同(协议)上的房价总金额。

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这些情况,昆明市公积金不受理贷款申请

《实施细则》明确:购房合同(协议)上存在除配偶或同户的父母(借款申请人未婚)或同户的未婚子女(丧偶、离异未再婚除外)外的其他权利人的;与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拟购住房被列入政府改造拆迁的住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位于企业、学校等单位工作区域内的不宜实现变现处置的住房,以及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都不被受理贷款申请。

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上的住房贷款记录(含未结清、已结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中的住房贷款记录、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或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实际持有住房记录等认定。

2.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套房认定标准

“持有一套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无住房但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含未结清、已结清);持有一套住房,且有住房贷款(含未结清、已结清)记录的,若为同一套房屋的,认定为已持有一套住房” ,这些情况都被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贷款政策。

三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持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有两笔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含未结清、已结清);

3.持有一套住房,有一笔住房贷款(含未结清、已结清)的,若住房贷款为不同房屋的。

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可贷50万元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方面,《实施细则》也予以明确。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不高于备案合同(协议)的合同价款或计税金额的规定比例,并按二者的低值计算;不高于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限额;不高于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出来的可贷额度;贷款额度一经确定后不得调整。

同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告执行。 昆明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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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日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昆明

校对:朱咏梅

编审: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