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武汉1月21日消息(记者黄炎秋 通讯员孙苗)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医院开展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处方流转、处方点评、药学门诊等药学服务做了明确规定。

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负责人介绍,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湖北省互联网医院快速发展,在线诊疗人数大幅增加,为保障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安全、高效、可监管,群众安全合理用药,推进药学服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为此,湖北省专题研究出台该《办法》。

《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互联网医院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处方流转、处方点评及药学门诊对象不应包括未经实体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医院诊断的患者。

互联网医院不得对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或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进行审核、配送及流转,相关药品不得纳入互联网医院药品目录。在处方调配方面,互联网医院开具并审核合格的处方可在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调配取药、委托第三方药品配送企业配送或流转至零售药店取药。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同时,《办法》强化了平台零售药店的责任。平台零售药店应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流转到平台零售药店的处方应严格按照互联网医院药品目录调剂。平台零售药店应根据互联网医院药品目录、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同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