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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

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的起诉书

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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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闻杰泉(曾用名闻杰全,绰号“偏头”),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6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洱源县人,家住洱源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7月7日被洱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洱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洱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杰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7月23日将本案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州检察院于2020年8月21日以大州检第一检察部交诉【2020】6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闻杰泉与被害人马某某在洱源县**镇玉湖公园八卦圈内相遇,马某某向闻杰泉要香烟,但马某某嫌闻杰泉给的香烟档次低并将烟丢在地上还对其进行辱骂,引发闻杰泉的不满,便用拳头击打马某某面部数拳致其倒地,在马某某倒地后还对其胸腹部进行踢打,便离开现场。现场群众拨打急救电话,后经120急救医护人员现场检查,马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某心腔血进行鉴定,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10.1mg/100ml(乙醇/血);经洱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马某某符合在醉酒的基础上因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闻杰泉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杰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杰泉因被害人马某某要烟辱骂其后,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倒地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闻杰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案件信息公开、微观大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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