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个关于员工请假不批准,公司按照旷工处理开除后,法院判决赔偿七万元的案件。今天【小龙虾】分享下这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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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还原

员工A是B公司的一名在职员工。

2020年的1月6日,员工A因为老父亲病重需要回老家一趟。

由于时间紧迫,员工A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就走上归途,请假时间1月6日至1月13日(共计8天,其中1月11日、1月12日为周末)。

7日,员工A得知自己的假条没有获者批准,返回公司的途中得知父亲去世。

员工A回家处理完丧事后于1月14日返回单位工作。

整个事件期间,员工实际旷工时间为6个工作日(1月6日、7日、8日、9日、10日、13日)。

二、四方观点

1、公司观点

B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员工A未经许可,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B公司认为,员工A与单位是人身从属关系,单位有管理权(审批假条就是管理权之一),且也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

员工A的请假并没有获得批准,旷工时间为6个工作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

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公司内部的,《劳动法》没有相关的规定)对员工A进行辞退处理,符合法律法规,不能算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任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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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A的观点

员工A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已经履行请假手续,单位无故不予批准是给予刁难。

员工A认为,自己的父亲去世,事假应该转为丧假3天,此假为法定假,公司理应批准。

员工A认为,由于要处理丧事,3天丧假明显不够,为了处理丧事而再次请事假也是合情合法的,有充足的理由,因此缺勤不能被认定为无故旷工

员工A对于B公司的观点不认可,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3、仲裁委的裁决

仲裁委受理案件,经过审核后裁决:B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万余元。

4、法官观点

B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员工A父亲死亡属于特发事件,员工A回家办理丧事是尽孝道,符合我国的传统人伦道德,单位应该给予尊重、谅解。

1月6日至1月13日为员工A的请事假时间,但是在1月7日其请假转换为事假与丧假并存。

1月6日(事假),1月7日(丧假),1月8日(丧假),1月9日(丧假),1月10日(事假),1月11日(周末),1月12日(周末),1月13日(事假)。

法院认为,员工A老家在外地,考虑实际情况,三天丧假必然无法处理事务,加上路途时间,员工A再次请2天(10日与13日)也是合理、情有可原的。

法院认为,B公司对于员工A的合理事假不予批准,显得不近人情,有违公序良俗,有违事假制度设立的目的(事假的作用就在于员工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处理的时候,方便其处理。)。

法院认为,B公司以员工A未经批准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罔顾事件背景,机械适用规章制度。

法院判决: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支付员工A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

四、个人总结

总结1:单位对于员工有管理权利(各项规章制度的订立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总结2:单位的各项制度的订立应该遵循合理原则、限度原则(对于员工来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严重的惩罚措施,需要慎重处理)。

总结3:一般情况下,员工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可以认定是旷工行为。

总结4:员工有合理原因且履行了请假手续,单位不予批准的,员工“擅自”离岗不应认定为无故旷工。(此合理原因一般指不可抗拒原因:天灾、人祸,而请假看病、请假接小孩,请假办理一般私事等则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