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即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的情况是什么?

网友咨询:

我租了一间店面房,租期约定两年。在经营使用了3个月后,我因故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请问提前终止租赁的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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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陈淑芳律师解答:

一、对于出租人来说,有下列情况时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二、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陈淑芳律师解析: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