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进一步净化道路通行环境,为确保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砚山交警二大队根据“百日会战”和“减量控大”行动,在辖区内扎实开展整治行动,2021年1月15日大队在夜查行动中查获一起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且饮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当天20时41分许,大队执勤民警在瑞临线K1938+100M(砚山县平远镇信用社门口路段)路段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民警见状,不远处一辆车牌号为云HUxxx的轻型普通货车“非常可疑”,民警立即上前进行拦截检查,当驾驶人沈某某摇下车窗时,民警发现该驾驶人满嘴酒气,有酒驾嫌疑后,当即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沈某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79mg/100ml。经民警进一步调查,沈某某不仅仅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且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面对检测结果,沈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民警对沈某某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并对沈某某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款28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平远交警在此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阅读原文,文山全州更多新闻!来源砚山交警,版权归原创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