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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民勤县南湖镇荣生路六号线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两位当事人因事故责任产生争议,那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起事故呢?让我们与民警一起走进交通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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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武威一十字路口,景某善承担主要责任

简要案情:2020年12月28日16时38分,民勤县东坝镇驾驶人景某善驾驶甘HE7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民勤县南湖镇荣生路六号线十字路口处,与天祝藏族自治县安远镇驾驶人窦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蒙C5DS**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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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当事人景某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窦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教训:在进入路口前做到减速慢行,停车瞭望一慢二看三通过,宁停一分不抢几秒,注意观察右方道路车辆通行情况,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来源:民勤公安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