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共石家庄市藁城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近日,有媒体报道,石家庄藁城区一老人疫情防控期间外出,被身穿红马甲的人绑在树上谩骂。20日晚,南营镇政府发布通报回应,1月18日上午9时许,曹某要进入南营镇水范寨村买烟,遭到村内卡口执勤人员制止,曹某不听劝阻,执意要进入村内,执勤人员在村党支部书记闫某的指使下,将曹某绑在树上谩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通报中显示,水范寨村党支部书记闫某被停职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立案调查。

看到有的网友评论说,这是非法拘禁,怎么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呢?果然是官官相护。

其实这位网友的评论可以看出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已经深入人心。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网友说的非法拘禁和本报道中提及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都是指:他人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只不过非法拘禁罪是刑法中规定的罪名,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表示其程度尚未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情节较重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处以刑罚;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对情节较轻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次案件中,可以看出拘禁对老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时间较短。公安机关对违法者适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立案体现了对拘禁这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区分轻重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之间相衔接的逻辑性。因此,时间较短、情节轻微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相关规定,而应适用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你学会了吗?关注我收获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