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合理的,不但不合理也不合法。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单位职工是必须要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而且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是属于依法缴纳五险的方式之一,用人单位自己是无法操作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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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来讲,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虽然都是社会医疗保险,都是由当地的医保局负责管理,但是从本质上来讲,这是属于两种不同的医保制度,包括参保对象,缴费方式,缴费标准,退休待遇等的都存在巨大的差别。对于在职工来讲,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只能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而且缴费基数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是一样的,单位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来缴费,职工个人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来缴费,缴费比例为8%,其中用人单位缴费6%,计入医疗统筹基金;个人缴费2%计入个人账户,而且还要返还到个人社保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主要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缴费一年享受一年,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只建立了统筹账户,没有个人账户。作为单位要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这是无法办理的,也是不允许办理的。在各地的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对这两种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缴费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都是按照医疗保险性质,分别出台职工医保制度和居民医保制度,只有广东等地是按照缴费档次来划分的,统一称为社会医疗保险,所以在广东省不排除有这种情况发生,但是文件规定也很明确,对于企业参保,不会按照最低的缴费档次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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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最大的特征是缴费年限要累计计算,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如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而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作为单位的退休职工只要符合医保办理退休的条件,终身享受的就是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也不用继续为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退休后职工和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医疗保险就属于医保局来管理,退休人员每月个人账户打多少钱到个人账户,住院时如何报销,都和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用人单位要把退休人员的医保转为居民医疗保险,这也算完全不可能的,而且也没有这样做的必要。

综上所述,单位把在职人员和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统一转化为居民医疗保险,这是无法实现的,也是不可能操作的,由于没有操作的空间和手段,所以也就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要实现这种操作,必须要有当地医保部门的配合,医保部门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执行者和管理者,也是不可能配合用人单位完成这种操作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