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审判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为了适应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发生的变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未成年人,《意见》在5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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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将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纳入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中,同时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也纳入了少年法庭受案范围。而且,响应《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特别提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也在少年法庭审理范围之中。

二是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新路径。《意见》提出,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三是提出在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员额法官的新要求。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四是建立新的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意见》明确提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门统计。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少年司法政策。”

五是建立新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考核机制。《意见》提出,对未成年人审判进行专门的绩效考核。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实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标准的要求,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不能仅以办案数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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