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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济宁泗水县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县公安局原正科级侦察员吕振田被逮了!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务罪.....济宁吕振田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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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吕振田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务罪被逮了

被告人吕振田,男,1969年5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大学文化,泗水县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县公安局原正科级侦察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住山东省泗水县。2019年12月6日,邹城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务罪,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执行拘留。同年3月13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二部刑诉〔2020〕

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振田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务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振田及其辩护人王迎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2012年4月,被告人吕振田利用担任泗水县公安局副政委、分管泗水县看守所的职务便利,以看望儿子需要路费为由,安排时任看守所所长马某1从看守所劳务收入中提供公款20,000元,用于个人支出。2013年6月,被告人吕振田以同样的方式侵吞公款20,000元,用于个人支出。以上,被告人吕振田共计侵吞公款40,000元。

二、受贿罪1、2010年至2018年,泗水县昌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承揽泗水县公安局看守所、星村派出所、黄沟派出所等建设工程,被告人吕振田利用负责督导检查项目建设的便利,在工程建设、工程款结算、承揽工程等方面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1贿赂价值共计513,498.53元,分述如下:12010年2月,被告人吕振田以总价200,000元的明显低价,购买张某1开发的顺河花园房产一套,市价349,998.53元,获取非法利益149,998.53元。22010年7月,被告人吕振田在跟随张某1公司到云南旅游期间,收受张某1现金5,000元。32011 年 春 节 前 的 一 天 , 被 告 人 吕 振 田 在 办 公 室 收 受 张 某 1 现 金10,000元。42012 年 春 节 前 的 一 天 , 被 告 人 吕 振 田 在 办 公 室 收 受 张 某 1 现 金10,000元。52015 年 春 节 前 的 一 天 , 被 告 人 吕 振 田 在 办 公 室 收 受 张 某 1 现 金20,000元。6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吕振田先后三次接受张某1提供的旅游服务共价值18,500元。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吕振田以借款名义向张某1索要人民币260,000元。82015年4月左右,被告人吕振田接受张某1的请托,向时任济河街道办事处的党工委书记包某打招呼,为张某1承揽工程提供帮助。9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吕振田收受张某1现金40,000元。2、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吕振田利用职务之便,为田某谋取利益。2010年2月12日,被告人吕振田以借款名义向田某索要人民币100,000元;2011年3月8日,被告人吕振田以借款名义向田某索要人民币70,000元。3、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吕振田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某1团伙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刘某1三部车辆共价值493,000元,分述如下:2016年4月,被告人吕振田向刘某1索要价值人民币11,000元的皮卡车一辆,供其子吕某1经营使用; 2016年8月,收受刘某1价值人民币45,000元起亚狮跑越野车一辆,供其本人长期使用;2016年8月,收受刘某1价值人民币437,000元的沃尔沃挖掘机一台,供其子吕某1经营使用。

三、滥用职权罪12016年7月,被告人吕振田接受刘某1的请托,滥用职权,安排泗水县公安局城关第一派出所及拘留所有关人员,违规提前释放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孙某2、陈某5,并指使有关办案人员停止对该案的进一步侦查办理。2020年1月21日,泗水县公安局对该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22017年4月,被告人吕振田接受刘某1的请托,滥用职权,在被告人吕振田的安排下,泗水公安局华村派出所有关人员对刘某1等人涉嫌的非法采矿案怠于侦查未做进一步处理。2019年12月20日,泗水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该案移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2017年12月,被告人吕振田接受刘某1的请托,滥用职权,在被告人吕振田的安排下,泗水县公安局高峪派出所有关人员对李某2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怠于侦查未做进一步处理。2019年12月20日,泗水县公安局将该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2018年7月,被告人吕振田接受刘某1的请托,滥用职权,在被告人吕振田的安排下,泗水县公安局泗张派出所有关人员对刘某1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怠于侦查未作处理。2020年1月20日,泗水县公安局将该案受理为治安案件。

四、伪造身份证件罪2007年2月5日,被告人吕振田为出国旅游方便,授意时任泗水县公安局城关二所所长赵某2(另案处理)以“吕秀森”的名义为其办理了名字为“吕秀森”、身份证号码为“”的虚假身份证。2012年5月22日,该身份证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吕振田的供述、自述材料4.鉴定意见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振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滥用职权,多次违规干预案件办理,伪造身份证件,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振田在被留置期间能够主动供述其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能够如实供述受贿、滥用职权、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指控的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对该部分犯罪应从重处罚;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积极退缴贪污、受贿赃款,缴纳罚金,能够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吕振田犯有数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予以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吕振田的犯罪事实、性质及上述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振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二、被告人吕振田贪污、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723,498.53元(已缴纳至邹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吕振田受贿所得赃车三部(已由泗水县公安局扣押,未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长城牌皮卡车一辆(车牌号鲁H×××**)、起亚牌轻型客车一辆(车牌号鲁H×××**、车辆识别代码LJDFAA146B0166989)、沃尔沃牌挖掘机一台(型号EC210BLC、出厂编号VCEC210BA00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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