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日,金昌中院民一庭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案件。这是《民法典》颁布施行以来,金昌中院审结的第一起适用《民法典》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金昌某商贸公司与兰州某银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金昌某商贸公司将其享有经营使用权的商铺租赁给兰州某银行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金优先用以偿还金昌某商贸公司向兰州某银行的贷款本息。2015年2月1日何某与金川某商贸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托管协议,约定该商铺使用权归何某所有,何某将商铺托管给金昌某商贸公司统一运营管理。2018年4月15日金昌某商贸公司向兰州某银行发函,通知兰州某银行2018年4月30日以后的房租租金由何某享有,续租事宜与何某协商。2018年4月30日后至今,兰州某银行继续占有使用该商铺。金昌某商贸公司尚拖欠兰州某银行贷款未清偿。2019年1月22日,何某提起诉讼,要求兰州某银行返还该商铺,并承担占有使用期间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审法院认为

金昌某商贸公司将其对涉案商铺享有的权利转让于何某,兰州某银行作为债务人对金昌某商贸公司的抗辩可向何某主张,因金昌某商贸公司尚欠兰州某银行到期债务未清偿,且债务金额大于金昌某商贸公司欠何某的债务金额,兰州某银行可以向何某主张抵销权。故,判决驳回了何某要求返还商铺、支付租金等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何某、兰州某银行不服,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兰州某银行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涉案商铺。租赁期限届满前,原出租人金昌某公司通知兰州某银行租赁期限届满后由何某与兰州某银行协商续租事宜,租金由何某收取。该行为属于债权转让,何某成为租赁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因租赁房屋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双方因此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本案中,金昌某商贸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时,兰州某银行对金昌某商贸公司享有的债权已到期,房屋租赁合同亦约定房屋租金优先偿还贷款本息,故兰州某银行可以向租赁合同权利的受让人何某主张抵销权。在金昌某商贸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兰州某银行基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法占有涉案商铺。何某主张返还房屋,并要求兰州某银行承担租赁费及房屋使用费等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供稿:民一庭 编辑: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