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面临征地拆迁时经常有这么一种情况:广大被拆迁人常常因为与拆迁方就补偿款无法达成一致而未签订补偿协议,而部分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会采取非法强拆的手段,就是看准了很多被拆迁人不敢维权的心理。但是面对行政机关我们就真的无能为力了吗?不是的,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强拆机关赔偿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告诉大家为什么通过诉讼能够最大化维护自己的拆迁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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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件的当事人李某于1995年4月向其弟购买了八间房屋,李某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拆除前由李某和王某共同居住使用。1998年10月人民政府决定在榆次市北大街东侧进行旧城改造,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揽了此工程。李某的上述房产位于拆迁范围。1999年3月,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政府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拆除。2006年7月,李某向原山西省某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原山西省某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未作答复。2006年9月李某以山西省某市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开始了自己的诉讼维权之路。

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李某最终取得的拆迁补偿并不如意,后来,李某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了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结果部分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补偿责任,较之二审法院按照成本价确定的补偿标准,一审法院采纳的按照市场价确定补偿标准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本着以人为本,保护被拆迁人合法产权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确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调取了山西省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台的《山西省某市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确定的改造片区地理位置与诉争房屋同属于市城区,各项补偿标准基本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可以作为对再审申请人补偿的参照。”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部分判决,改判赔偿李某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据此,李某成功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最大化的争取到了自己房屋被拆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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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一定要注意保存、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避免自身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对政府某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委托专业律师,以期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更多地争取拆迁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