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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赤峰市林东城区就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三轮车被两辆小型轿车“夹心”相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经交警现场认定,电动车方及一方轿车各有责任。

11月8日上午7时许,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林东镇邮政储蓄门前自北向南驶入振兴大街时,与沿振兴大街自东向西刘某行驶的蒙DD****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因三轮电动车失控又与停驶的康某驾驶的蒙D****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至张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处理民警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成因为:

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对路面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驶入道路时未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刘某驾驶机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其双方的交通行为过错,是导致事故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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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张某因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驾驶小型轿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康某无过错,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交警提示:

年终岁尾,群众出行需求不断增加、客货运交通流量持续增长、重点交通违法易发高发、恶劣天气影响更为明显、安全风险隐患交织叠加。为了您的出行安全和家庭幸福,交警在此提醒:无论您选择哪种方式出行,都要时刻牢记遵法守规,知危险会避险,安全文明出行。

▎编 辑:蛋 蛋

▎素 材:赤峰市交管支队

▎审 核: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