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的发生自然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这些悲剧的发生真的是源自于这些动画片中所谓的“暴力”片段吗?从现有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此类与“模仿”事件相关的侵权纠纷所持有的意见通常是,由受害儿童的监护人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动画制作公司则承担较小部分的责任,即认定这些涉及“暴力”的动画片是导致最终儿童模仿事故发生的一部分原因。

2018年,一名8岁女童由于模仿《熊出没》中熊大、熊二在身上绑绳子后往下跳的情节,导致女童从六楼家中的窗户跌落致伤,经过几日的治疗后不幸离世;事发之后,女童的父母即将与女童一同玩耍的一名六岁男童及其父母、与《熊出没》的制作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该案前后经过六次审理,其中经过一次发回重审,终于在近期进行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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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份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女童的父母与动画制作公司在一审前已达成庭外和解,和解后女童父母即已对动画制作公司撤诉,而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动画制片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10%的责任事实上对不是被告的动画制作公司并无法律拘束力。

然而虽然如此,两审法院的判决却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此类事件中动画制作公司责任认定的倾向,即动画制作公司所制作的动画是引发儿童“模仿”的诱因,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以这样的理由让动画公司“背锅”,真的合理吗?

事实上,这并非《熊出没》第一次陷入这样的危机中。2013年4月,在江苏宿迁,一名两岁半的男童因模仿《熊出没》中的有关情节,用家里的斧头将自己的两只手指砍伤。而除了《熊出没》之外,知名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也曾卷入这样的“模仿”风波中。

2013年,一名八岁孩童因为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烤羊”的情节,将自己的两位伙伴绑在树上后将脚下的树叶点燃,导致两名孩童严重烧伤,而该案两审法院也均最终认定动画制作公司应承担1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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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院认定动画公司只承担小部分的责任,然而正是这些个案中小部分的责任导致了这些动画公司在制作动画中越来越谨慎,开始避免一切合理但是包含所谓“暴力”“危险”因素的情节,最终造成如今此类动画片的制作水平逐渐下滑,而这种动画产业所面临的问题也让人们开始对司法这样的认定开始产生质疑,公众普遍认为,为何明显是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却最终要让动画来“背锅”?

在此次女童模仿《熊出没》坠亡的事件中,有一处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事故发生时,女童的家里除了两名孩子以外,仅有患有精神残疾、没有认知能力的女童母亲在一旁。

在家住六楼、两名孩童仅有6岁和8岁的情况下,两名孩童身边竟然没有一位具有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在一旁进行监护,反而仅有一位并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母亲在一旁,在孩子出事时这位母亲也无法做出任何阻止孩子冒险的行动

可以试想,如果这两个孩子身边如果有一位监护人在场看护,并且在孩子做出“模仿”行为时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这样的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而法律也对监护人的这种必要的监护义务进行了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由于女童自身存在过错,同时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因此女童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于本案中的动画公司而言,事实上由于播出的《熊出没》已经经过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在得到了行政许可后才进行播出,因此动画公司本身的播出动画的行为事实上并没有违法。

此外,动画公司也已经在存在情节的画面标明了警示标志,然而在这一点上法院认为动画公司所标明的警示标志“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因此认定该动画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

然而这样的说理事实上并不十分具有说服力。动画制片方一方面已经得到了行政许可,因此在所播出的内容上并不具有违法性;另一方面,动画制片方也已经在危险情节中写明了“请勿模仿”,试问如果这样的标识还不够达到注意义务的标准,那制片方究竟应该如何进行警示从而使得警示标识“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在司法中对动画制片方的警示注意义务进行如此高的限定,对于动画制片方是否过于苛刻?

而正是由于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认定标准,动画制片方才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尽量减少所谓的包含“暴力”“危险”的情节,从而避免这样的法律风险。但是这样的做法就必然导致国产动画的制作越来越“小心翼翼”,从而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产动画的质量,这对于动画制片方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而该规定也是此类儿童“模仿”事件中常用的法律依据,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什么是“暴力”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动画是否暴力的认定并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法官的心证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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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正是由于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因此法官在认定时出于谨慎考虑,也只能将其认定标准定在较高的水平。这实际上是一个连环效应,归根到底就是因为我国法律及相关的影视业管控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空白,最终导致了这样的困境。

而对于这样的空白,我们其实可以借鉴国外的影视分级制度进行填补,即是根据影视剧的内容对不同年龄层的观众进行分级,在不适宜特定年龄段观看的影片前面插播一定时间的警示标识,这种制度更多的是帮助家长指导未成年人观看影片,并从一定程度上帮助影视制片方避免一定的法律风险,从而控制其应尽的警示注意义务处于合理的范围内

同时在立法上尽快明确影视制片方的义务范围以及此类事件中的责任认定标准,防止影视制片方在警示注意义务上承担过重的责任。

如今的动画事实上所面向的群体已经不仅仅是儿童,也面向具有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因此对动画进行类似于“分级”的管理十分有必要。

同时,即使是针对于儿童播出的动画,也应当进行一定的分段处理,简单而言,一部适合两三岁孩童观看的益智动画片与一部适合十岁孩童观看的具有一定情节的动画片相比毕竟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而两三岁孩童的心智与十岁孩童的心智也是相差甚远,因此可见对于面向儿童的动画片也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分级。

我们希望这样的法律空白及制度漏洞能够尽早被填补上,从而引导家长可以带着孩子观看合适的儿童影视,并且帮助影视行业能够更好地、更没有后顾之忧地进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