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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发改委等

一、案例详情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查证核实,汝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下发了《关于汝州市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的批复》(汝政文〔2016〕117号),该文件指定汝州燃气企业为庭院管网、户内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企业,并制定收费标准。

汝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背了《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相关规定和改革精神,指定市场主体、制定交易价格,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入汝州市天然气配套安装市场,影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汝州市人民政府及时认识到其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主动递交了《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汝州市燃气初装费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明确了具体整改措施,承诺整改时限。汝州市人民政

府在整改时限内出台了《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汝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配套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汝政文〔2017〕268号),并将《关于汝州市燃气工程配套费和初安装费收取问题的批复》(汝政文〔2016〕117号)文件予以废止,消除了限制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社会后果,规范了行政行为。

二、当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汝州市的这起案件其实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的一起实践。何为公平经营审查制度?与优化营商环境有何关系?

原来早在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该实施细则印发后,部分行政机关也根据地方实际和自身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如《福建省水利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

此外,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调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目前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019年4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成效,具体如下:

截至2019年2月底,国务院各个部门、各省级政府、98%的市级政府、92%的县级政府,四级政府都已经开展了审查工作。其中,有18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全国共审查了新出台的文件43万份,对其中2300多份文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82万份已经出台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或修订涉及到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的文件有2万多份,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其第63条第1款再次对公平竞争审查作出规定,具体为“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涉及燃气行业的其他案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各地陆续查处并发布了一批行政性垄断典型案例,其中不乏燃气行业的案例。比较典型的案例还包括广东省纠正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性垄断行为案(编者注:本公号对该案曾做简要评析:分割瓶装燃气市场,收取违约保证金——点评广东省发改委纠正中山住建局行政性垄断案)及北京市纠正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行政性垄断行为案等。

四、结论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塑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将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到实处。

因此,可以预料到,未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入实施及反垄断执法的不断严格,还有一大批地方政策可能面临清退的结局。对于在现有政策下“享受优惠政策”的燃气企业应当提早准备起来,避免当“优惠政策”失效时,经营模式仍未转变过来,造成对经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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