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1月19日上午,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曹某、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分别追缴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违法所得8400元、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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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明知马某某(另案处理)、“青泽”(身份不详,在逃)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曹某仍将其本人以及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处收购的银行卡共计20余张(含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贩卖牟利。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曹某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以及收购的他人银行卡10余张(含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交给被告人曹某出售后非法牟利。二人出售的其中一张银行卡查实流入诈骗金额共计39488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曹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井喷态势,多数网络犯罪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因此购买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资金分流,规避风险,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主要方式。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好自己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涉及私人信息的物品。切勿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一时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与他人,否则不但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而且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本案二被告人就是最好的警示。(雨城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