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裁判摘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象、方式、期间以及不缴、少缴的法律后果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根据美商波派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再审申请人因未履行按时足额为原审第三人缴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被申请人经核查,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纳税清单、历年工资总额明细等作为原审第三人收入证据作出涉案《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再审申请人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因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储蓄、专户存储制度,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论原审第三人与再审申请人是否就公积金缴存问题达成协议,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及时为其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对美商波派公司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行申2479-2566号

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美商波派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山门村。

法定代表人:曾明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章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卫,主任。

原审第三人:冷茂速等88人(具体名单及对应的原二审案号详见附表)。

再审申请人广州美商波派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商波派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粤71行终1955-2002号、(2020)粤71行终2250-2277号、(2020)粤71行终2280-2281号、(2020)粤71行终2291-23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商波派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一、确认劳动关系是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有权确认劳动关系的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二、部分原审第三人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达成仲裁调解协议,明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权利,原审第三人已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权利作出处分。在个人公积金权益已经得到救济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不应再向再审申请人追缴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三、被申请人以社保缴费基数工资作为追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工资基数不当,原审第三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数额。综上,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广州公积金中心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对象、方式、期间以及不缴、少缴的法律后果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根据美商波派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再审申请人因未履行按时足额为原审第三人缴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被申请人经核查,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纳税清单、历年工资总额明细等作为原审第三人收入证据作出涉案《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再审申请人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与部分原审第三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已达成仲裁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不应再追缴其住房公积金的主张。因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储蓄、专户存储制度,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论原审第三人与再审申请人是否就公积金缴存问题达成协议,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及时为其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对美商波派公司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原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美商波派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被申请人以社保缴费基数工资作为追缴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工资基数不当等,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美商波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美商波派皮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德敏

审判员  王彩妃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玲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