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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22时许,庆阳市镇原公安交警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在镇原城区原州西路对一辆号牌为甘MAM1**的白色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王某满身酒气,存在“酒驾”嫌疑。执勤民警示意其熄火下车接受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员王某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7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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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执勤民警对驾驶人身份信息进一步核查时发现,王某的驾驶证初次登记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实习期至2021年12月17日,也就是说在王某被查处时考取驾驶证还不到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处罚款1000元、一次性记12分。因王某的驾驶证处于实习期内,其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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