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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陕西检察”消息,2020年10月26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恶势力成员马某某公开宣判,其因犯敲诈勒索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收到一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马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汉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某此举违背认罪认罚承诺,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罚,应当依法提起抗诉,建议对其加重刑罚二个月。

2021年1月6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依法对上诉人马某某进行了改判,加重刑罚二个月,马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是汉中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反悔抗诉获“从重”改判的案件。

检察官释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反悔,对量刑提出异议,提起上诉,系不真诚的认罪悔罪,从宽处理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故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抗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地回归社会,但对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一审法院轻判,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心存侥幸、不真诚认罪悔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适时提起抗诉,打击犯罪分子的投机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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