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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朱某、李某涉嫌伪造、变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该案系区法院近两年内审理的第一起涉嫌伪造、变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案件。

据悉,被告刘某与朱某为夫妻关系,2017年下半年夫妻二人开始伪造、买卖相关证件及印章,后李某联系到朱某后,开始售卖伪造的证件及印章。案发后,公安民警查获各类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4000余枚,包括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及空白证件等各类证件270余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其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所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属于国家机密,不可外泄、制假并进行贩卖。切不可因一己私利而身陷囹圄!

来源:安定区法院

编辑整理:掌上定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