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本是正义的代名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人民警察为人民,群众事情放心间。”这是多么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但是,安徽合肥的一名人民警察却玷污了“警察”这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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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对于李婷(化名)来说,就是一场噩梦,永不愿回忆的一天,而这场噩梦是从凌晨开始的。

凌晨一点多,李婷和两个朋友李某、杨某在合肥市庐阳区伯爵假日酒店(双岗店)一房间内吃饭、喝酒、聊天,没想到,这时房门被打开了,房门被打开的那一刻,李婷的噩梦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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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了七八两酒的张某龙,因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带领两名辅警,来到该酒店。张某龙指示酒店工作人员,刷卡进入了该房间,对李婷等三人进行了现场询问。

随后,要求辅警童某、邹某将另外两人带至房间外过道进行看管,张某龙在房间内对李婷进行单独询问。

当日凌晨3时许,张某龙安排两名辅警将李婷的两名朋友带回双岗派出所,其本人继续留在房间内,继续单独审问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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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事后回忆,张某龙当时嘴里全是酒气,大声地呼气,不停地抽烟。当两名朋友被张某龙要求带回派出所后,张某龙要求她把房门反锁,李婷不同意,就被张某龙打了一巴掌。门被反锁后,张某龙就开始侵犯李婷,李婷奋起反抗,反抗无果后被掐手、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

据李婷事后陈述,当晚至凌晨5点多,其被张某龙分别在浴室、床上强奸了三次。

中途,李婷的一名朋友姚某因联系不上她,来到酒店房间敲门寻找她,但敲了很久,张某龙才开门。张某龙告诉姚某,自己是警察,还出示了警官证,让姚某在门口等,回到房间后的张某龙打电话叫来另一名警察,将姚某也带至派出所看管起来。

当日凌晨5时50分许,李婷才被张某龙带至双岗区派出所,6时55分许,李婷、杨某等人离开了派出所。

离开后,李婷告诉朋友自己被强奸了,早上8时左右,在朋友的陪同下,李婷到合肥市公安局投诉。上午9时许,李婷又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9时30分至12时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进行了现场勘验。

同时,第一时间对李婷和张某龙进行了身体检查。经过法医人身检查,李婷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张某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当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说明情况,其承认与李婷发生性关系,但称李婷是自愿的,而且是李婷先引诱他的。

据了解,张某龙是安徽省合肥人,1988年出生,大学文化,2012年被录用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警察。

张某龙交代道,因为李某、杨某干扰现场办案,才安排两名辅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等候处理,他单独面对李婷询问时,李婷故意对其引诱和挑逗,因酒后一时冲动,才发生了性关系。

张某龙认为,整个过程中李婷没有反抗行为,虽然自己后背有抓伤痕迹,但应该是“兴奋所致”。但对于李婷身上的伤痕,张某龙却含糊其辞、解释不清。

据接到李婷的合肥市公安局民警说,李婷来举报被强奸时,情绪很不稳定、表达也不清楚,自己回复后,李婷突然失控,大喊大叫的离开,很明显是受过刺激的。

经鉴定,送检李婷牛仔裤、休闲裤、卫生间马桶上卫生棉及床单上的可疑痕迹中检出人精斑,与张某龙的基因吻合;李婷阴道擦拭物、乳房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休闲裤上可疑痕迹、床单上可疑痕迹中均检测出混合基因型,包括李婷、张某龙DNA分型。

2019年10月18日,张某龙被合肥市公安局刑拘,随后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强奸罪,2020年下半年,肥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在庭上,张某龙辩称,当时是李婷故意对其实施引诱和挑逗,因其酒后一时冲动,所以才与李婷发生关系。当晚共发生两次性关系,整个过程中李婷均未有反抗行为。

但一审、二审法院绝没有采信张某龙的这一说法,庭审中,张某龙对于李婷身体所存在的伤情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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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某龙不服上诉,2020年11月24日,合肥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