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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来黄返黄重点人员居家隔离

医学观察工作规范

(第 一 版)

一、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

(一)境外来黄返黄、已在第一入境地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黄返黄、已进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三)其它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需要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限

(一)境外来黄返黄人员按规定在第一入境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再实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分别在第1天、第7天免费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抗体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且检测无异常的,报经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黄返黄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免费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抗体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再实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分别在第7天、第14天免费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抗体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且检测无异常的,报经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后,解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三)其他需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根据国家、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确定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限。

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方式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和社区(村)医务人员指导、监督下,由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在家进行,必须单人单间,提倡单独居住。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在居家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范和相关要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或不落实规范要求的,必须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一)场所要求

1.选择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保持相对独立。不应使用空调,尤其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用的中央空调。

2.在隔离房间外放置桌凳,作为非接触式传递物品的交接处。

3.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使用卫生间后,要严格按规范进行消杀。

4.隔离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

1.应在所在地社区(村)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2.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其日常生活、用餐应限制在隔离房间内,拒绝一切探访。

3.在隔离房间活动可不戴口罩,必须离开时,先戴口罩,洗手或手消毒后再出房门,尽可能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尽量处于下风向。

4.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报所在地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由包保干部陪护,在批准范围内活动。

5.服从、配合所在地社区(村)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抗体检测。

6.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如为哺乳期母亲,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可继续母乳喂养婴儿。如为孕产妇,可进行正常产检,应当提前预约,避免集中候诊,做好防护,尽量缩短就医时间,回家后及时清洗消杀。

(三)家庭成员

1.督促、提醒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自觉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规定,发现异常情況及时报告包保干部。

2.居家时或外出时必须规范佩戴口罩,非必须不进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房间。不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同室、同桌用餐,不共用餐饮器具及其他物品。

3.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交流或提供物品时,应当保持至少1米以上距离。注意手卫生,接触来自隔离房间物品时先消毒再清洗。

(四)包保人员

1.在所在地社区(村)网格员、医务人员、警务人员、下沉干部组成的“四包一”网格工作小组机制基础上,每名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要明确一名包保干部,具体负责包保工作,严格落实包保责任。

2.向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提供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和相关知识宣传资料,明确告知其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有关规定、规范,宣传传染病防控法律知识,做好思想工作。

3.做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信息台账,督促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检测,并及时报告健康监测结果。

4.指导督促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落实日常卫生与防疫规程及隔离期间相关要求。

5.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情况进行摸底,对单独居住或孤寡老人等群体提供生活上必要的帮助。

6.督促小区(村组)保洁人员每天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所居住楼层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1次消毒,至少清理1次垃圾,必要时及时清理。

7.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接触,应当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其保持1米以上距离。如转运病人或因其他工作需要与隔离对象近距离接触时,应当佩戴N95口罩。

8.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在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包保干部应当及时向社区(村)报告,及时将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査诊治,并落实相应闭环管理。

9.公开属地疫情防控指挥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堵塞管控漏洞。

四、国家、省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如出台新的工作规范,按新规范执行。

编审:程小年 詹 松编审:童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