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2020年12月28日11时50分许,薛某驾驶陕J牌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上载:马某),由榆林市榆阳区驶往靖边县杨桥畔镇九里滩村途中,由北向南行至杨桥畔镇沙畔村杨沙路十字交叉路口处时,因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沿杨桥畔镇沙畔村杨沙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的陕K牌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

薛某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即“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此案中,两车在进入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前,应停车瞭望,但张某驾驶的陕K牌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是右方道路的来车,有优先通行路权,因此薛某驾驶陕J牌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应主动减速避让张某驾驶的陕K牌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并让其优先通行。

事故虽小,但警示深刻,交警提示您:路口行车需谨慎,一慢二看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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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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