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份,晋城市的牛大爷通过中间人崔师傅认识了王师傅,购买王师傅位于晋城市城区某村的二层独家小院,双方商谈好11.5万元的房屋价格后,签了一份协议书。牛大爷交付10万元房款,王师傅的哥哥后续给牛大爷办理完房屋转让手续,牛大爷再付1.5万元的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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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办到了王师傅母亲的名下,但是这处房屋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未经批准是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所以该房屋的房产手续也就到不了牛大爷名下,但是这件事情王师傅也没有及时告诉牛大爷!

2016年,王师傅母亲去世后,王师傅继承了这套房子,2017年,王师傅将原先的房子拆除。期间牛大爷多次与王师傅进行协商,但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和解。牛大爷一纸诉状,将王师傅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自己的购房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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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双方始终未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协议未能生效,且买卖标的物的房屋已经拆除,双方之间的协议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已丧失了报请审批的前提。

牛大爷上诉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但王师傅认为,和牛大爷签订购房合同,已经过去了十七年之久,此时再确认合同效力,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牛大爷的的诉求合理吗?

法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后,合同的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进行了剥离。牛大爷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法院确认的是合同的债权效力,不会导致物权就发生变动。

本案的房屋,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土地,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的话,是需要经过政府的审批,补缴出让金这样的程序。对于过户会造成一个障碍,但是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