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陈玮芝)搭乘他人车辆时未系安全带,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话,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10月,苏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和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不仅两车受损,坐在苏某车辆后排的乘客沈某,在事故中头部受到碰撞,而造成颅脑损伤。

一个月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沈某无责任。同时,《认定书》中确认,沈某在事发时未系安全带。

事故发生后,沈某被送到医院治疗,截至去年11月24日,已产生医疗费用188236.52元。苏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向沈某垫付款项18000元。事故发生后,沈某起诉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给其造成了损害,赔偿义务人苏某理应予以赔偿。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沈某对本案损害发生有无过错,是否应减轻苏某的责任。

法院认定,沈某未系安全带的过错行为,与其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重了其头部受伤的损害结果,因此可以减轻苏某承担的责任。综合事故路段系普通道路、原告乘坐在后排车座的情形,原告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较小,法院酌定苏某对沈某的损失承担95%的责任,沈某自负5%的责任。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