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张某龙酒后查办一组织卖淫案时,将一名有嫌疑,并有容留他人卖淫前科的女性单独留在酒店房间内,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这名女性称被这名警察强奸、殴打并向合肥市公安局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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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被告人张某龙电话通知辅警童某、邹某到房间内协助询问,并安排辅警童某、邹某将李某、杨某二人带至房间外过道进行看管,其在该房间内对李兰兰进行单独询问。询问期间,被告人张某龙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兰兰发生性关系

当时,在屋里的三个人对张某龙突然出现仍然记忆犹新。证人杨某在笔录里是这么说的“有一个男的刷卡进入房间,说是警察,把手机和身份证都拿出来,之后开始翻看李某1手机,接着问李某1几个问题,过程中还打电话叫来两个同事,第二个人从包里拿出一副手铐,把她和李某2铐在一起。这时那个警察讲他要单独审讯,让两个同事把其和李某2带到门口走廊上,接着房间门就被关上了。

其等人在走廊待有半小时,后其要进入房间上厕所,见那个警察坐在凳子上,李某1跪在他面前。后继续被带出房间,门又被关上了。过了半小时其又进去上了一次厕所,后在走廊上没待多久,就被从酒店带了出来并被带到了派出所。”

与张某龙同去房间办案的双岗派出所辅警邹某也证实了杨某的说法,“期间我两次进去房间看见李某1疑似跪在地上接受调查。后张云龙安排我和另一名辅警童某将李某2和杨某带回派出所。

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对对一桩离奇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张某龙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后张某龙提出上诉,称这名女子系故意引诱他,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应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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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龙供述不实,李兰兰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可以形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链,而张某龙的所说无法形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链,因此,李兰兰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张某龙发生关系,张某龙对其实施暴力犯罪,强奸了她。一审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合适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