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保护孩子茁壮成长一直是社会各界的使命。在这之中,学校作为孩子的另一个“家”,自然承担了重中之重的部分。

然而,近些年教师虐待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激起社会众怒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的感叹:现如今,最安全的地方反倒变成了最危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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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陕西西安的杨女士在接3岁女儿回家时,发现女儿身上有多处针扎痕迹,送到医院一看,结果更令人倒吸冷气:孩子身上布满针眼,经查总计29个!综合之前女儿的描述,杨女士认为是女儿遭受了幼儿园老师的虐待,于是报警。但直到目前,幼儿园方面还没给出官方答复。

如系属实,该施虐教师将受何种惩罚?

可以说,虐待儿童一直是我国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本案中杨女士的猜疑最终坐实,那么等待施虐幼师的将是一系列沉重的法律责任。

首先,吊销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这位教师非但没有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反而自己成为施暴者,面对3岁幼儿竟能狠心扎下29针,耸人听闻的同时足以见识其品行不良。

这样的兽行,以一般人的道德水准都难以实施,更何谈应当更为高尚的教师人格?这种教师只是徒有其名,早该逐出教师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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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针对幼儿受教师虐待的案件,幼师黑名单制度已经接近落实。在现在的制度下,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上述事由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过了5年仍旧可以重新申请。但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教师,5年往往并不足以使其改过自新,永不录用的黑名单制度实际上更为合理。

尚处于草案阶段的《学前教育法》则有了更为严苛的规定,曾因虐待儿童受过行政处罚的教师,幼儿园不得聘用,已经聘用的也要予以解雇。更加沉重的代价无疑让人拍手称快,给幼儿造成一生阴影的施虐者,也应当一生无法再作人师。

其次,承担民事责任。对无辜幼儿扎针实际上不仅造成了孩子身体上的损伤,更对其幼小心灵带来了极大精神损害。二者一对比,对于孩子来说,影响更深的往往是精神伤害。初入校园就遭受这么大创伤,想必今后很长时间内对学校、老师都报以不信任态度,这对孩子今后的成长也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对于这一部分的责任,依照《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该教师作为侵权人,不仅要承担医药费等治疗费用,对于孩子所受到的精神伤害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待公安部门认定情节严重性后方可认定。

不论金额如何,孩子受到的心理伤害短时间内仍是无法平复的,要恢复孩子正常的身心水平,还需要靠各方长时间的开导。

最后,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中有“虐待被监护人罪”这样一个罪名,规定具有监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人、情节恶劣的,构成此罪。

一般认为,学生在校园中的时候,由学校和老师行使监护职责。也就是说,施虐的幼师,在杨女士女儿在幼儿园期间是具有监护职责的。

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幼儿扎下29针,且29针并不是同一时间扎下,而是在一个时间段内不断、反复实施。而且,令人细思恐极的是,这还只是医学可查的伤口,更别提已经愈合的针眼有多少个!

从伤口数目和实施频率上看,这样的虐待行为已经不是一般的虐待了,暴力程度称为情节恶劣毫不为过!因此,该施虐教师无疑构成了虐待被监护人罪,按照《刑法》规定,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监督失位,园方将承担何种责任?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透过施虐的连续性,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中,之所以幼师能连扎29针,正是由于园方在这期间的监管缺失所致。

幼儿园作为教师的所属单位,本应对幼师的活动有监督义务,如果教师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甚至教师本身就是施暴者时,幼儿园更应该站出来保护孩子权益。但遗憾的是,直到杨女士报警,幼儿园方还是没有给出一个满意答复,更别提能够阻止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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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不寻常的“失踪”背后,不禁让人揣测,施虐过程持续如此之长,在这期间幼儿园究竟是不知情还是知情不表?

从法律上说,纯粹的缺乏认知、和故意的助纣为虐,需要承担的责任还是存在区别。

如果幼儿园方对教师的虐待行为知情且未加阻止,那么助纣为虐的园方与教师一同构成了《刑法》上的“虐待被监护人罪”。不仅幼儿园要承担罚金处罚,主要负责人也要被课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而如果幼儿园仅仅是不知情,那么对上述刑事责任就无需承担,但仍存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余地。

按照《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作为教师的雇主,幼儿园有义务为教师工作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考虑到幼儿园的财力远高于作为个人的教师,杨女士可以选择向园方主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得到完全赔偿的可能性更高。

关于行政责任的承担,目前还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按照其他案件的经验看,当地教育局可以对涉案幼儿园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甚至吊销办学许可的行政处罚。

师德教育与法律惩罚双管齐下

令人痛心的是,这已经不是第一起幼师虐待儿童的案件了。典型的当属2017年尽人皆知的北京的“红黄蓝事件”事件。在“红黄蓝幼儿园”的一个小班里,3名幼师先后向十余名儿童施虐,内容包括扎针、喂药片等。事情经报道,民众一片哗然,人们无法想象,本应富有爱心的幼师竟然低劣至此。

但这仍然是该类案件的冰山一角而已。

2012年,山西太原,幼师连扇5岁女童几十个耳光,仅仅是因为觉得她不够听话。

2013年,河北三河,幼师多次体罚幼童,更有甚者,强迫幼童饮尿、食教师鼻屎。

2015年,吉林四平,幼师因不满儿童哭闹,多次恐吓、针扎儿童,造成被害儿童全身多处伤害。

......

教师的私愤,成为虐待行为产生的原因;监管的缺失,则是虐待行为肆无忌惮的助燃剂;而反过头来,社会因此对幼师职业的声讨,往往又增加了教师的私愤。问题仿佛进入了死循环之中。

对于家长来说,他们对校园将产生无限的信任危机;对其他合法教学的幼儿园来说,因为同业者的违法行为使行业评价降低,自己的经济利益也将受损;对于幼师行业来说,受到舆论波及,风评被害;当然,受损害最大的还是儿童本身,应当感受校园美好的他们,却承受了学校无尽的恶意,对学校的第一印象就是虐待,何谈今后漫长的受教育生涯!

不幸中万幸的是,作为“解环”的初步方法,法律规制方面已经逐渐得到落实。

“红黄蓝事件”发生后,北京市政府就紧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确立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主责”的原则,批准建园的部门和幼儿园负责人将一同承担监督责任,这在确立责任人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

处于草案阶段的《学前教育法》更是总结了各地经验,对主管部门、幼儿园、幼师三个层级都规定了违法责任,虐待儿童更是处罚的重中之重。相信等该法正式实施后,幼师虐童的现象会大为减少。

但我们也要看到,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要求,它永远不能替代道德水准。况且,中国历来有尊师重道的传统,“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样的观点也足以看到人们对教师职业的高期待。仅仅是不违法就行,这样的标准并不能满足“师德”的要求。

长远来看,重新建立起人们对教师的信赖更取决于我们的“师德教育”。在这方面,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在师范类学校加大品行教育的比例,以求在教师的培养阶段播下好的种子;提高幼师资格门槛,通过更高的标准来筛除不合适的人选;树立典型标杆,通过颂扬高尚的教师形象,让家长、社会感受到师德尚存。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学校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途径,而孩子健康成长也注定离不开教师的哺育,可以说,我们的一生离不开教师和学校。因此,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杜绝虐待再发生,另一方面又要通过道德重新树立师德观念,双管齐下才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