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上海一辆公交车进站时,与左侧一出租车变道进站载客碰擦,公交车急刹,一名女乘客被甩出2米远,重摔在地,车内二名乘客受伤。18日,浦东巴士发布消息,其中一名38岁女乘客伤势较重,经抢救,于1月17日不治身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由于本次事件中,涉及四方主体——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女乘客,因此该事故法律责任如何划分成了大家争议的焦点。

目前来看,事故责任划分结果还没有出来,而事故责任划分直接影响到事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承担。

先说假设性结论:

1、如果出租车负事故全责,那么由交通事故责任人,也就是出租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基于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的承运合同,死者家属也可以主张由公交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可以向公交公司或出租车司机任一方要求承担责任。

2、如果公交车负事故全责,那么此时由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公交司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失的,可以向其进行追偿。——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可以向公交公司或公交车司机任一方要求承担责任。

然后再和大家一一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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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刹时女乘客正起身准备下车

急刹后女乘车被甩出2米远

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可以向公交公司或出租车司机任一方要求承担责任。

(1)(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事件中出租车司机承担事故全责,而公交司机是因其突然变道而紧急刹车,导致女乘客受伤死亡的损害结果,那么出租车司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时公交车司机急刹行为可以视作“紧急避险”——为防止避免车辆碰撞造成人员财产损失而急刹,按照法律规定无需承担责任。

(2)(这种情况下)公交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事件中女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达成客运合同关系,而因公交司机急刹行为导致女乘客跌落身亡——如果公交公司不能证明(这里由公交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女乘客死亡结果是其故意或个人重大过失的,那么公交公司就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综上,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全责),死者家属既可以向出租车司机追责,也可以向公交公司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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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针对上述情况延申两点:

①死者家属起诉公交公司后,还能不能再另行起诉出租车司机的问题——

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由于两个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指向同一损害结果,因此如果公交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理论上乘客就无法再要求出租车司机同样赔偿责任。(不过这一点有争议,实践中也有起诉另一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②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出租车司机追偿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所以,公交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出租车司机追偿。不过追偿范围应当以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

这种情况下,死者家属可以向公交公司或公交车司机任一方要求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此时由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如果公交司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失的,公交公司可以向其进行追偿。

另外,事故责任划分如果两方(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均有过错,那么部分事故责任应对的法律责任分析就比较复杂了,篇幅问题这里不作展开。

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出来后,如果涉及这种情况,@胖乎律师将另行文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