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之间发生离婚纠纷时,起因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负担的债务,之前已经写过关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文章,本文,就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其个人债务展开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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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两大类:第一,夫妻双方约定或者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二,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或者一方对外负担的下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原则上,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民法典》在第1089条作出了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个人债务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呢?《民法典》在第1064条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仅如此,《民法典》对债权人在第1065条第3款也作出了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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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有关规定,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