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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查阅财务账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收益水平,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公司却常常以财务账簿等涉及公司机密为由将股东们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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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与“公司机密”的碰撞

股东知情权的实际行使问题并未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类案件成为司法实务当中的一个难题,尤其是执行程序中。如何合理协调查阅时间场合、查阅资料和人员范围成为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难题。

在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上海某公司向股东张某某提供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复制。然而,由于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与私人恩怨交织,该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张某某遂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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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交接财务账簿

申请人执行人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23年的公司财务账簿,时间跨度大、资料数量多。落实到执行上,则会遇到查阅时间周期长,参与人数多,账目不全的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围绕能否聘请专业人员辅助行使股东知情权、每天查阅的时间、查阅的形式、能否摘录复制、能否查阅电子账簿等问题双方发生了激烈争议,互不相让。这些细节内容,在判决中是并没有明示的。

针对双方争执的查阅时间、形式,执行法官根据法院的判决,按照通常的上下班时间,明确每天查阅账簿的起止时间

然而,在具体执行中,张某某聘请了律师、审计师、会计师等多名专业人员参与查阅。这下让被执行人不乐意了:如果泻露了公司机密怎么办?

财务账簿等资料具有专业性,而且内容庞杂,股东自己往往缺乏专业知识,而且一己之力也不足以充分掌握和理解账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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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最终,执行法官认为,聘请专业人员辅助行使知情权应予保障,同时责令辅助人员签署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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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查阅财务账簿

在查阅过程中,繁多的纸质资料并不便于快速查阅,张某某申请查阅电子账簿,这一点再次遭到了公司强烈反对,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依据法院判决,并未明示是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查阅。
执行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随社会发展,账簿的载体并不限于纸质,当前电子账簿已经普遍化,查阅电子账簿不超出执行依据内容,而且有利于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执行法官对张某某的诉求予以支持,但被执行人仍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

先礼后兵,《预处罚通知书》打通执行最后堵点

去年起,各地方法院在实践中探索采用《预处罚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法院会载明相关主体做出某项行为的明确指令;并进行说理,载明法律依据;还载明了具体的处罚后果,而不是一般性告知书中概括的法律后果。

考虑再三,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电子化的账簿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否则将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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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预处罚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打通了执行的最后一个堵点,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法官说法

“预处罚”是在宽限期内以提前警告的方式,对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做到“先礼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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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处罚”刚柔并济,留给能而拒不履行者抉择空间,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提高了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意识。

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法治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