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男子易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过刑,却不知悔改,又帮助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近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底始,周某(未到案)联系被告人易某,要其找人办理电话卡或注册公司,承诺给予一定好处费。自2014年底至2019年间,被告人易某带其身边的朋友前往九江市星子县、赣州市会昌市及宜春等地,办理银行卡或营业执照,然后交给周某。经核查,被告人易某通过上述方式,找到柳某、彭某等共计17人办理银行卡,其中柳某等7人办理了营业执照。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办理的电话卡被他人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其中使用柳某身份证办理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高达数十亿。被告人易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找人办理银行卡及营业执照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易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