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非常糟心的事情是“刚刚还清本金就被降额”;比这种情况更为糟心的是“借钱还清信用卡后被降额至0元”。银行单方面违规降额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经济紧张的持卡人来说,这种行为无异于“灭顶之灾”。面对银行这一“霸王行为”,持卡人是否有权利追究发卡行的违约责任?读懂本文,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本文为实操经验,极度适合收藏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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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说起信用卡被无故降额,梁小姐一肚苦水

来自深圳的在医院做药师的梁小姐向戴律师描述了她的信用卡被银行单方面降额的事情。

我在医院的职务是执业药师,负责药房的工作。我丈夫自己经营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因为丈夫经营失败,导致家庭的经济情况直转而下。我名下的信用卡从未逾期,即使后期家里缺钱还款艰难,但我仍然会向朋友借钱,按时还款。

梁小姐又继续描述道:

有一天刚好是还款日,我照例向妹妹借了27000元,自己有3000元,凑足三万元还入信用卡中。不到1分钟,银行发来清偿短信,告知我信用卡已经没有欠款,全部还清。但是,大约5分钟后,工商银行又发来短信,通知我已经将我名下的信用卡的授信额度降至0元。打电话咨询后,工行客服人员只是说我触动了风控系统,无法告知我被降额的具体原因。

梁小姐收到的工行发来信用卡降额的短信

我本来计划用这笔钱倒一下卡,还清信用卡后过几天再套现出来还给妹妹,因为妹妹他们也挺不容易的。这样一来,如果我还不上她的钱,我都不知道该如何去面对她。

诚然,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其单方面降额的行为看上去无可厚非。

然而,像梁小姐一样的持卡人,因家庭因素或其他原因,被银行武断地判断为“个人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而被违规降额。更有甚者,持卡人在举债清偿信用卡欠款后,本意希望通过“倒卡”来缓解周转问题,而被降额后,持卡人只能继续举债,甚至不惜借高利贷还信用卡,从而陷入“万劫不复”的情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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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陷入困境的持卡人,降额意味着进一步举债

很多企业家、创业者均需要保持良好的征信,用以维持个人信用,避免因为信用问题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因此他们需要继续举债,甚至不惜借高利贷来周转。这样的行为直接会打乱持卡人的还款节奏,致使资金支配出现问题,从而造成后续的一系列连锁反应。

另一方面,对于还没有还清信用卡欠款的情况下被单方面降额,持卡人因还款后无法继续使用信用额度,如若持卡人仍有其他的债务,一般来说持卡人会被迫优先偿其他欠款,最后归还还信用卡欠款。而这样会使得持卡人的征信出现不可挽回的问题,同时银行的不良会随之持续攀升,并不利于体系风险的把控,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到底银行单方面降低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这一行为是否违规?相对于发卡银行来说,作为合同法保护之下的平等的合同主体之一的持卡人,在被违规降额后,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多用户名下的信用卡额度被降低至1分钱,1分钱授信的信用卡,是否也能被称为信用卡?

众所周知,申领信用卡的时候,用户需要填写信用卡领用申请表、签署信用卡章程以及个人领用合约,在提交相关资料后,银行会对该项申请进行审批。如若审批通过,则发放卡片,激活后即可使用。

在签署信用卡章程及个人领用合约的时候,基本所有银行都在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做了有关额度调整的约定。

我们分析几个银行在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中对于信用卡授信额度的约定。

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六章,第三十条中约定:

中信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3点中约定

3.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并按约定通知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可实时查询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浦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第四章,第十五条中约定:

第十五条 本行保留核定或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同时本行保留根据持卡人信用额度核定或调整其中全部或部分为外币额度以及预借现金额度的权利。

浦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二条,第7点中约定:

7.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仅供乙方在本合约允许范围内使用,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

浦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六条,第3点中约定:

3.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与乙方的约定,甲方保留赋予乙方用卡或取消乙方用卡的权利,乙方享有按照本合约规定使用信用卡的权利。……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乙方授信额度或卡片级别、止付、冻结、中止信用卡业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五)点中约定: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基于风险管控要求,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广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四条,第9点中约定:

9.广发卡属于银行所有,为实现风险管控、客户用卡安全保障等安全管控目标,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可根据客户使用卡片、履行协议、控制客户用卡风险等情况及银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客户使用卡片(电子现金除外)的权利及调低其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制、不换发新卡、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分期付款还款提前偿还、取消参与所有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的资格、取消参与活动所获得权益等决定,而不必事先通知客户及说明理由。当银行作以上决定后,客户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

戴律师下载了近20个银行所公示的信用卡章程及个人卡领用合约,均在其中发现类似上述描述。戴律师用通俗的语言总结以上内容,即:

  1. 1. 不管你的信用卡使用情况是否良好,也不论你的个人财务状况是否真正恶化,只要银行预判你可能有风险,那么就可以单方面降低或取消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可无视双方签订的合约内容。

  2. 2. 信用卡的授信并非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有必要,银行可以打破双方签署的合约,直接降低或撤销授信。

戴律师不禁思考,双方签署的合同应该受合同法保护,而合同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对双方的任何一方应该都有约束力。而就合同当事人而言,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如同法律,订立合同所生后果属于设立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银行仅凭“个人经济情况恶化”等单方面的揣测和推断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合同法?这些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两个情形,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同时,《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也规定了该情形:“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

信用卡发卡时所附带的随卡说明

发卡行与申领人在订立信用卡领用合同之后,在随信用卡发放时的信用卡说明信件中,明确规定了该信用卡的使用期限和授予的信用额度。

而持卡人在约定的时间及额度内使用信用卡,即可视为“持卡人信赖该项邀约是不可撤销的”。同时,持卡人遵守领用合同以及作为信用卡合同附件的说明信件所规定的各种情形使用信用卡,即可视为“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综合以上两点可知,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中规定的“额度不得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这一条款,存有瑕疵。而银行违规降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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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银行单方面降低授信额度,须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规定的额度及时限内使用信用卡,但是银行单方面坚持给持卡人降低授信额度,其降低授信额度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解读,银行单方面降低信用卡额度,即其撤销邀约的行为有效。但是,如因此使受要约人(即持卡人)造成损害,约人(发卡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对持卡人的损失进行弥补

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性规定仅在损害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等牵涉公共利益的场合才适用,如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只要能够使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则尽量倾向于意思自治”。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发卡行单方面降低信用卡授信额度这一行为。但是这一行为显然会对持卡人造成损失,那么,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追索因单方面降额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合同法在信用卡领域的普及,路还很长

作为构成合同的双方主体,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绝对平等的。而对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双方之间的合意,应该对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约束力。

而信用卡被发卡行单方面违规降额这一行为,打破了合同法所应遵守的多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平等的合同缔约双方意志的终极体现。

银行单方面降低信用卡授信额度,背离了“合同主体平等原则”,蔑视了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于另一方”;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法第4条“(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持卡人完全无法追究发卡行的违约责任;

同时,该行为也并未体现合同法的“遵循公平原则”,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不追究事实,无视持卡人的具体用卡行为,主观预判并断定用卡情况,完全无视持卡人的合理诉求;这一行为更加无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遇到问题,并未公正地调和或平衡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利益,首先考虑“自保”,完全置持卡人利益于不顾。

综上所述,戴律师发出呼吁并呼议,解决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依法行事”。如若发卡行执意单方面降低持卡人的信用卡授信额度,那么希望发卡行根据实际情况,对持卡人作出相应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真正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