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夏,50多岁的江某(化名)开越野车,带着刘某(化名)等三名同事去安徽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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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的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刘某的家属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万元。

庭审中,江某家人的代理人提出,江某是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被告四人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其中另外三人以江某买了新车为由,劝说江某开车自驾。江某碍于情面无法拒绝大家,所以开车带大家出去游玩。”

江某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所以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江某家人提出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但是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这起案件在2020年曾两次开庭,双方争议都较大。

来源:中国普法

嘉宾:马友泉律师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好意同乘的话题,我们之前也做过几期节目,有了解的朋友都知道,之前好心免费搭同事、朋友玩,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必须要赔的。为什么?

马友泉律师:法律规定,如果机动车驾驶员有责任的,应当给予赔偿。这里必须有个前提,驾驶员本身有责任,比如发生了一个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责任,这时候对于免费搭乘的同事朋友,驾驶员是应当给予赔偿的。《民法典》或者以前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个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如果你对这个事故的结果有一定的过错,那么你要对损害的结果进行赔偿,这是一般侵权赔偿的基本原理。

方弘:过错怎么来判断?比如作为驾驶员,每个人主观上都不愿意发生交通事故。

马友泉律师:事故过错在《民法典》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一次《民法典》在修正的时候,把故意和重大事故排除了,如果故意造成损害结果,是不能减轻责任的。

法律上对于过错的界定是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则,闯红灯、超速驾驶、转弯的时候没有让直行的车辆或者有其他的违规的行为。这时候一般认为驾驶员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员是有过错的。一般是有一定的违法行为,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

方弘:我们之前做过一期节目,争议也很大。一个农村的老大爷到城里卖菜,他卖完要回家的时候,邻村的一个老大妈要求搭他的车。虽然他当时也不是非常愿意,因为可能还要绕一段路,送了老大妈以后他才能回去。但也是出于好心,大爷就载了老大妈,而在路上就出了交通事故。老大爷作为驾驶员对交通事故是负有一定责任的。所以,老大妈就向老大爷索赔,法院还支持了老大妈的诉讼请求,老大爷为此付出了几万块钱。在农村,几万块钱其实也是一个大额的数字。很多人觉得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提倡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是非常不利的,而且现在也倡导节能减排,尽量搭顺风车。如果驾驶员有这么大的风险,谁又愿意搭人呢?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此是否进行了一些调整?

马友泉律师:好意同乘这个行为实际上是乐于助人的优良传统,有积极的社会价值。这次《民法典》的修改,在第1217条对老百姓呼吁的问题做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条文不长,但是内涵非常丰富。《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的行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条件必须是非营运、无偿搭乘,满足几个条件以后,按法律规定就能减轻驾驶员的法律责任。

方弘:其实,“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如果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话,驾驶人就不能免责了吗?

马友泉律师:是的。法律规定并非是好意同乘就可以免除驾驶员的责任,而是减轻驾驶员应当赔偿的责任。

如果不是好意同乘,而是营运车辆,如果乘客坐上了公交车或者出租车,而公交车、出租车的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的责任。那么,要不要配呢?举个例子,一辆出租车和另外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结果不是出租车的责任,而是对方车辆的责任,但对方车辆没有买保险,没有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乘客是可以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即使出租车没有责任。

我们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一些情况,比如超市的班车,还有开发商带人看房的免费班车,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属于免费搭乘、无偿搭乘?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呢?我认为这样的车辆是营运车辆,虽然是免费的,但是它的运营是有一定商业目的的。这种情况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区别是非常大的。法律的修订减轻了好意施惠人即驾驶员的责任,这个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法律规定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况下的减轻责任。行为人故意比较容易理解。但是,我认为重大过失可能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争议,什么叫重大过失?这需要司法解释来进行解释,比如本案中,驾驶员可能有一些超速的行为,这个超速行为能不能认定是重大过失?而且要结合当时的情况,超速10% 、20%,算不算重大过失,我认为不能算重大过失。但是,如果限速60码,开到了120码,或者限速120码,开到了180码,像这种重大的超速行为或者是明显的闯红灯,或者是又超速又闯红灯,这样行为我认为属于重大过失。

另外,比如醉酒驾车或者其他疾病,我认为也算重大过失,驾驶员就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同乘的人也要做好保护,比如驾驶员喝酒,还乘他(她)车子,那同乘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方弘:本案中,江某存在超速行为,所以他承担了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江某对同乘人的责任会减轻吗?

马友泉律师:这个案子当中,我认为法院如果不调解,应当对江某适用减轻赔偿的条款。因为,江某是新买了车,几个朋友让江某带他们一起出去游玩。江某可能没有控制好车辆,有超速的行为。假设应该赔偿100万,给他减轻20%、30%,我认为都是比较合理的。

方弘:这也是南京首例好意同乘案调解结案的案件。因为是调解不是法院的判决,所以不太清楚双方具体达成了怎样协议。但是,通过这个案子我们要告诉大家,《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了,对于好意同乘,《民法典》做了相应的改动,这个改动应该说是意义重大的。

马友泉律师:是的。我认为这个改动对于资源利用最大化、节能减排、缓解交通拥堵的情况有很积极的意义。有些国家规定空车在市区行驶还要承担一定的费用。通过一些制度性的规定,鼓励免费搭乘朋友或者同事、亲戚,这条法律正是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规定可以减轻免费施惠人(驾驶员)的责任,我认为是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的。

另外,法律规定的不是全部免除好意施惠人的责任。如果不用驾驶员赔的话,那么驾驶员就不可能尽到非常大的注意义务。作为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本身就是一个高速行驶的运输工具,本身的行驶对周围的环境和乘客都有一定的危险。让驾驶员承担责任,可以鼓励驾驶员尽可能的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驾驶。

方弘: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顺利调解结案。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小娣表示:“《民法典》的这个规定,从核心价值观上来讲,就是提倡大家在社会生活中能互相提供帮助,而不是让做好事的人承担责任,寒了做好事人的心。”法官也提醒,作为驾驶人员来说,始终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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