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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还会造成不可磨灭的心灵创伤和家庭氛围的破坏。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如果不幸已遭遇家暴,首先应尽可能的保护好自己,避免受到施暴者的直接伤害,并采取如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索要出警记录等证据

2. 情节轻微的,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

3. 平时的生活中有意识地收集、保存家暴证据,以便日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向法院起诉离婚(家暴属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在离婚时可获得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5. 以书面方式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

6. 对于情况恶劣,构成轻伤或以上的或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7. 经济贫困的受暴者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常见的家庭暴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二)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三)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四)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