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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美玲1985年出生,今年35岁,在17岁那年认识其丈夫。在结婚期内18年屡次遭受暴力。其中,美玲记得在和男人订婚之后,但是还没正式结婚的时候。美玲和男人的妹妹睡一个屋,半夜妹妹走了,男人的嫂子进来压制着她,帮助男人与美玲强行发生性关系。

而后十几年间,她丈夫长期不定次数地对其实施暴力,一个月一次,两三个月一次都有可能。曾经用铁锤砸向美玲的小腿,也曾经用板凳打断美玲的三根肋骨。美玲为了让男人不再打她,在性上,也是尽量满足他,不敢违背。美玲遭受的痛苦使其意识到或许只有离婚才可以救她。

1.订婚之后的那次暴力是否构成强奸,或者是婚内强奸?

首先,美玲丈夫构成强奸罪,嫂子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该案的情形不符合婚内强奸的情形。
我国在法律上承认婚姻关系应当是以有效的结婚证为前提。同时美玲的情况也不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形,当时的美玲年仅17周岁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也无同居关系。

因此,无论从结婚证上看,还是从事实婚姻的角度看,美玲和那个男人尚不构成夫妻关系,男人违背美玲的意志,在其嫂子的帮助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嫂子是帮助犯。

2.美玲后来为了避免暴力在性上满足丈夫,是否成立婚内强奸?
在我看来,是不构成婚内强奸的。婚内强奸往往是指婚姻已经沦为形式,可能即将解除,只是尚在走法律程序或者冷静期,此时若是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不愿意,那是有可能构成婚内强奸。

而本案中的美玲与其丈夫并不是在上述的婚姻沦为形式,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被迫发生性行为。

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同居和夫妻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夫妻生活的法律承诺。

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奸行为成立犯罪。

我想,美玲的内心确实不会心甘情愿与其丈夫发生性关系,是怕挨打,可是她还是有选择的自由,可以逃走,可以离婚,可是美玲还是屈服了,所以男人并不是完全违背她的意志,不构成强奸罪,不构成婚内强奸。

3.美玲的丈夫的家暴行为可能构成哪些罪?
美玲的丈夫长期殴打美玲,使其身心都饱受折磨,美玲长年生活在恐惧中,已经达到情节严重,其丈夫已经构成虐待罪。

美玲曾被打断3根肋骨,这种伤害程度足以构成法律上的轻伤,足以让其丈夫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4.家暴与离婚
通过美玲的案子,我在此呼吁大家,若是遇到家暴男,一定“零容忍”,离婚是保护自己的最明智的选择。虽然我国民法上婚姻家庭法上有关离婚的规定,有离婚冷静期30天,但是家暴是涉及到自身安全的大事,不同于背叛等情形。家暴情节严重一定是符合离婚的实质条件的。也可以先提出离婚,然后在外居住,再行起诉离婚。我相信,没有离不开的渣男,这个婚一定离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