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说的这起黑恶势力案件,当初在庭审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同台出庭,可见案件之重要性。
9月份,一审法院-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临邑县刘爱东等13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受贿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被告人郑某昌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集团内有重要成员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期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首要主犯:刘爱东,50岁,临邑人,初中肄业,中共党员,原任临邑县临盘镇西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临盘街道办事处门刘管区书记、临盘街道办事处刘玉环村党支部书记,第九届临邑县政协委员会委员。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12月30日被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1月10日假释释放。
最终该犯罪集团成员判决如下:
刘爱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郑景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刘德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菅明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
苗振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郑雷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李德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张友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郭长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张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孙德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侯志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门万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