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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员和群众推荐初步人选。村(社区)党组织召集党员、村(居)民代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两代表一委员”等,无记名投票推荐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和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专(兼)职组宣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查。参加推荐的党员和村(居)民代表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推荐有效。推荐票要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推荐结果。村(社区)党组织在得票数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按照不低于委员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缺额人选在未当选得票数多的被推荐人中另行推荐产生。村(社区)党组织推荐的初步人选,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认为不宜列入的,向村(社区)党组织作出说明,缺额人选由村(社区)党组织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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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推荐初步人选。乡镇(街道)党(工)委召开党委会议,结合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配备的条件、结构要求,按照不低于委员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推荐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和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专(兼)职组宣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通报村(社区)党组织。确因工作需要的,市县组织部门商乡镇(街道)党(工)委后,可直接提出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考察预备人选和确定候选人。村(社区)党组织召开会议,按照不低于委员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新一届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专(兼)职组宣委员和其他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报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考察。考察要注意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市县组织部门召开部务会会议,对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讨论,并提交市县常委会会议研究后,将人选名单通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召开会议,根据考察、资格联审和市县常委会研究情况,按照不低于委员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新一届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候选人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案例1

拉票助选

德令哈市柯鲁柯镇安康村党支部于2017年10月8日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及支委班子会议选举确定周某甲、赵某甲(赵某乙之女)、周某乙、陈某某四人为党支部委员初步候选人。党支部换届选举进入实施阶段后,周某甲、赵某甲、尹某某(赵某乙之女婿)、蓟某某等人实施了拉票行为,但因拉票行为均在熟人中单线联系,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导致乡镇党委没有及时发现。

在此过程中周某某于2017年11月18日电话教唆赵某乙、尹某某、蓟某某三人在正式选举中将另一候选人周某某排挤出支委会,同时向赵某乙、尹某某、蓟某某表示希望在正式选举中为自己与赵某甲投票,以达到足票当选的目的。

尹某某、蓟某某二人在正式选举前多次走访村支部党员帮助周某甲实施了拉票行为。赵某乙则在答应周某甲请求的情况下,又向周某乙表示周某甲为其竞争对手,希望为其女赵某甲投票,使赵某甲得以足票当选。

赵某甲在明知周某甲、尹某某谋划在正式选举中将另一候选人周某乙排挤出支委会一事,未能及时、如实向组织反映有关问题,知情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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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经德令哈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周某甲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给予赵某乙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给予尹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蓟某某党内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赵某甲党内警告处分。

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赵某乙、周某某、尹某某、蓟某某破坏选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以赵某乙、周某某2人行政拘留9日处罚,依法处以尹某某、蓟某某2人行政拘留5日处罚。

安康村党支部根据市纪委、市公安局对上述人员非组织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取消了周某甲、赵某甲的支委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拉票行为,严重违反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条例规定,在群众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必须严肃处理确保换届环境风清气正。

案例2

扰乱换届秩序

德令哈市柯鲁柯镇新秀村村民汪某某对该村第九届党支部书记袁某某任期内工作不满意,误认为袁某某可能继续当选支部书记,醉酒后扰乱换届秩序。

处理结果

德令哈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以汪某某行政拘留8日处罚。

案例分析

换届选举期间,会对村(社区)“两委”班子候选人进行公示,如果群众对候选人有异议或者其他问题,可以通过正常信访渠道反映情况,绝对不能以扰乱换届秩序的错误做法去表达诉求。

来源:格尔木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