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事活动的日益增多,债权转让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继续保留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中的权利,转移至第三人享有。那么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是怎样的,债权转让后有哪些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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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管辖问题是怎样的,债权转让后有哪些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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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浩(长沙)律师事务所龚环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后管辖权问题如下:

1、协议债权转让管辖权。债权转让协议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三方共同签署。在此情形下,若该协议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因为协议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只要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就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约束力。

2、按照被告所在地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原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原则上被告住所地与原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但是,原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不一致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只存在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管辖,而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地,且债务人并未加入债权转让协议中,应当认为,债务人不受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管辖的约束,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应当按照原合同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湖南国浩(长沙)律师事务所龚环律师解析:

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的条件有三:

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

二是债权依据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

三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债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