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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也到了要账的高峰期,但雷往往也在此时开始爆发,一些不良的客户、合作方可能早已经采取一些不当手段尝试逃债,以下一起来了解一下常见经典的套路:

一、金蝉脱壳-减资

公司注册资本作为公司外部债务的担保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假设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同时对外负债为500万元,如其减资至100元则其则责任财产也仅以100万元为限,严重损害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所以《公司法》对公司减资有着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不允许其随意减资,但由于工商行政实践的各种简便和追求效率,经常会发生相关减资情况。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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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遁地隐身-注销

当减资还不足以完全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有些公司则会采取有计划的注销。例如有些公司会在某个时期采取预付折扣方式收取大量客户款项,又赊账方式大量的进购供应商的货品或原料并转而转售,待上述时机适合时公司则采取注销方式遁地隐身,逃之夭夭。虽然《公司法》也对公司注销有着相应的要求规定,但随着工商登记的进一步放宽,只要股东在注销时作出必要承诺即可顺利注销,而债权人却要费尽周折追讨。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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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人木桩-假人

有时候有些股东为了“彻底”跟原公司撇除关系,会采取转让股权方式不再担任公司股东,希望即便债权人对公司起诉时不会牵连到自己,而往往该类股权的第一手股东也没有实缴过出资,纯粹是股权空转。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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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李鬼李逵-印章

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还有一种假人也要引起警惕,即其本身并非公司授权人员或具备一定交易权限的人员,但却在外部交易中对合同进行签署,甚至加盖并非公司公章的其他印章,如业务章、合同章等,如果该类印章没有经过备案,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第十条规定“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上述几类套路十分常见,但也经久不衰,希望各位企业主或从业人员引起警惕。当然,如果遇到相关情况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即便虽需经周折,也不应该让此类“劣币”侵害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