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春娣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民法典》正式适用。《民法典》刚出台时,大家都说《民法典》是婚姻中“无过错方”的福音,更大程度了体现人文主义思想。

之前做过很多离婚案件,即使对方有婚外情,但因为没有达到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大部分法院还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驳回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这不仅对无过错方不公平,还让过错方无法无天、逍遥法外。

从2021年01月01日起,在《民法典》婚姻家事篇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条规定与2001年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比,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这将突破《婚姻法》4种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规制,为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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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就来谈谈无过错方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因一方存在重婚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重婚罪的,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且给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依法应当给予精神赔偿。

2、 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主张请求的一方当事人自身应当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并且有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或者对方对于自己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予以自认,否则只能认定对方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但并不能认定为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过错方与案外人的租赁合同、当地的基层组织或行政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周边邻居的证人证言、对方自认的聊天记录或者录音、其他同居的视频或照片等等。

3、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既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让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很多时候一般家庭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或者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与上述所说的家庭暴力是存在区别的。

对于证明对方有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施暴方出具的承诺书、悔过书、保证书;因家暴报警的报警回执、出警记录、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因遭受家暴所发生的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书、伤情照片;基层组织出具的说明包括妇联的情况说明、居委的情况说明等等。

4、 因被虐待、遗弃而请求的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中的遗弃,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对家庭中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的相对义务,且持续一定的期限。被遗弃的对象应当是没有独立生活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结合当事人自述与能够证明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如是否对另一方进行过探望、是否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等。如果确定过错方未履行抚育照料义务并持续了一定时长,且遗弃的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则可以确定当事人存在遗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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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虽然是兜底条款,但也应结合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一步明确“重大过错”的范围,其中包括:

1、 直接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若一方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姻导致婚姻无效以及因遭受胁迫、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导致婚姻撤销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含同性)关系,包括通奸(一夜情、多次出轨)、裸聊、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等。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

4、 诽谤家庭人员,造成家庭人员名誉、声誉遭受损失的。

5、 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6、 其他严重过错行为。

结语:

现行的《民法典》增加了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让无过错得到更多的保障。鉴于此,无过错方应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以证明对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害手段、行为方式等达到了较严重的程度以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后果等,这样法院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才能更好给予支持。

同时,《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上,增多了一项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保护了弱者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更加彰显司法温情和人文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