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利好,民间借贷迎来新规。

近日,媒体披露的一份文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中明确表示:经过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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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最高法首次明确认定,地方小贷、融资担保等7类机构也不再受到4倍LPR(贷款基础利率)上限约束,可以用更高的利息放款。

对此,有行业研究者认为,“不设立小贷和典当行的利率上限,是为了让小贷敢于放贷。所以,这算是开一个口子给规范的小型金融机构,对于地方金融组织构成利好。同时,厘清了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利率的边界,有助于解决利率市场化潜在的司法冲突。”

事实上,关于是否采用4倍LPR在地方早已存在争议。

翻阅裁判文书可发现,去年11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推翻”了针对平安银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关于按4倍LPR标准收罚息的一审判决。此案迅速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

温州按4倍LPR判决的案件并不是孤例。涉及的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具体而言,一个判例是,中国银行湘潭分行因陈某信用卡逾期未还款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计算所得。去年10月13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4倍LPR新规为标准,驳回了中行的部分利息请求。无独有偶,同样也是信用卡纠纷,云南昆明一则涉及农业银行的纠纷也是以上述标准。

针对此“同案不同判”现象,业内人士建议尽快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

去年12月,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湖南调研时表示,2021年将主要推动三个条例的出台。

具体而言,一是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人组织条例》,主要解决小贷和典当的立法基础问题;

二是推动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解决地方金融监管管理部门对地方业态监管的上位法问题,为其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处罚奠定基础;

三是推动出台金融资产管理有关条例,修订和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办法,同时解决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有关问题。

这样看,未来还有很多新规在出台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