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晚23时许,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春水路上一辆白色轿车与四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骑电动车的四人中,两人当场死亡。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司机李某博为醉酒超速驾驶,酒精含量139.7mg/100mL,车速86.08Km/h,远超路段限制速度30 Km/h。李某博的讯问笔录中显示,其在吃完饭后喝晕了,开车载着其他三个朋友去继续到某火锅店喝酒。随后,又驾车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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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1、检察院以李某博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某博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二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起刑事责任,建议量刑5年。

2、李某博是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时李某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已经造成二人死亡、两人受伤的危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其醉酒驾车的行为将会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李某博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必须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侵害结果,仅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中,李某博在醉酒状态下两次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到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但是李某博仍然坚持开车,明知自己醉酒驾车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不寻找代驾或者亲友帮忙,实际上是在放任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客观上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将会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李某博要承担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

李某博除了要面临刑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具体来说主要的赔偿项目是下列三项:

死亡赔偿金,以河南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二十年;丧葬费,以河南省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六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项赔偿数额要结合李某博的过错、承受能力等因素,大概是5万元——10万元。粗略计算下来,每位死者家属将会获得100万元左右的民事赔偿。

5、本案与之前的商丘市永城市玛莎拉蒂撞击宝马案有些相似,都是驾驶人饮酒驾车后再次驾车发生事故,前案有很强的参考意义。叶律认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上路,一定要小心谨慎,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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