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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爆雷引发的纠纷正在密集显现。

前不久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判例显示,投资者向银保监局投诉建行,要求监管部门查实建行异地销售信托的相关文件。银保监局因不作为而成为被告,并且最终败诉。

由建行代理的这款信托产品,不仅害惨了投资者,还连累了银保监局。

六旬老太无奈状告银保监局

2020年8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黔01行终190号判决书,判定贵州银保监局终审败诉。此前,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行初231号行政判决已经一审判定贵州银保监局败诉。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贵州银保监局也没想到投资者这么“较真”。

故事的主角是一位年逾六旬的老太陆某,她出生于1959年10月,家住贵阳市南明区。这位陆老太是建行的高端客户,2011年从建行购买了“吉信 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想到自己的血汗钱打了水漂。

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24日,陆老太太向贵州银保监局邮寄提交《实名投诉信》,请求:

1、银保监局查实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是否异地推介销售“吉信 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银保监局查实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是否获得吉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

3、银保监局查实原告与吉林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信托合同》的签约、交付方式。

贵州银保监局就收到该《实名投诉信》,但一直到起诉之日未对投诉作出回复,故陆老太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确认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未对《实名投诉信》进行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未对《实名投诉信》内容履行回复职责;3、本案诉讼费由银保监局承担。

投诉还是信访?

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陆老太到底是属于投诉还是信访。

根据《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或接受其服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从业人员发生业务纠纷或服务纠纷,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银监会反映情况、主张合法权益的行为”。

陆老太认为,其作为购买“吉信 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消费者,其于2019年3月24日向被告邮寄提交的《实名投诉信》,其内容属于投诉。

但贵州银保监局辩称,陆老太的《实名投诉信》不应适用《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且系重复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银保监局在收到《实名投诉信》后,已通过电话联系陆老太。

法院认定,陆老太所邮寄《实名投诉信》的内容并非被告所称的信访,故不属于重复信访情况,且银保监局仅通过电话联系陆老太告知其投诉事项相关情况,但并未作出是否受理原告投诉的书面决定,故对银保监局的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认定银保监局工作人员误将投诉甄别为重复信访行为未予答复,应属未正当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最终判决银保监局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期间,贵州银保监局主动通知陆老太对其投诉的内容进行了答复,但陆老太对该履职行为不予认可。

烂尾十年的信托

让建行、贵州银保监局和陆老太都头疼的这款信托,是吉林信托的“吉信 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这款信托计划的详情,可以从另一起发生在山西建行的诉讼中略见一斑。山西老太太李某以其儿子曹某的名义投资5000万元购买了这款信托产品,其结局也向贵州的陆老太太一样凄惨。

官司打到了最高法。据(2019)最高法民终1594号判决书的信息显示,2011年,受托人吉林信托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本信托计划,,为山西福裕能源有限公司融资。以受托人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其子公司投资建设的450万吨洗煤项目、180万吨焦化项目和20万吨甲醇项目的收益权,融资人以分期信托资金分别用于三个项目的投资建设。按照计划,上述三个项目要在2011年12月投入试用,2012年要盈利。但直至诉讼发生的2019年尚未建成。

2011年10月26日,吉林信托公司与建行山西分行签订《吉信 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约定,吉林信托公司委托山西建行为信托项下信托资金的保管人,吉林信托公司在山西建行指定的营业机构为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保管账户,信托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受益人信托利益总额,均需通过该保管账户进行;山西建行保管费按信托计划资金总额0.1%的年费率收取,并约定了保管费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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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在这一天,经建行山西分行工作人员推介,李老太太以儿子曹某的名义签署了系列信托文件,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从此将自己的5000万元送上了不归路。而如果按照合同约定,该信托应于2013年11月16日到期。

但李老太没有等来回本付息,却等来了项目重整的消息。

2013年11月29日,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受理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下辖公司等12家企业重整申请。2017年4月20日,吕梁中院裁定批准《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修正案)》,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联盛集团的普通债权清偿,分为两种方案:A方案为现金清偿,B方案为债转份额清偿,由债权人在A方案和B方案中选择,B方案债转份额清偿是留债和债转份额相结合的方案。最终吉林信托选择了B方案。

建行有没有责任?

本以为能安享收益,没想到却在银行的推荐下买了颗“雷”,李老太的儿子曹某状告吉林信托和建行山西分行。

曹某起诉称,吉林信托公司和建行山西分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串通,应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吉林信托公司、建行山西分行连带赔偿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曹某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投资者与建行山西分行曾进行谈判,拟证明建行山西分行领导承诺投资者的本金不会受损失,一年内能得到解决。

但建行山西分行对该份录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称信托收益的分配应当根据信托合同来确定,而不是个人承诺。

曹某另外提交了建行山西分行下属机构的理财经理宫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建行山西分行只是代收客户资金,但却当作理财产品卖给了曹某,因此建行山西分行的行为是违规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法院认定,证人宫某与曹某家庭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被采纳。

另外,曹某还主张建行山西分行工作人员在推荐该产品时进行误导、夸大性介绍,但由于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获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投资者败诉。

山西的李老太、贵州的陆老太,像其他望眼欲穿的投资者一样,仍在苦苦等待最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