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清明节,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发生一起三车相撞事故,事故造成四人死亡。这一起普通交通肇事事故为何会引起媒体注意呢?原因是因为肇事司机居然是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潘某国。关键是这司机事发后没有报警还潜逃,同车的闫某华还为其顶罪。事发后,这两人都被依法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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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4日清晨,内蒙古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赵家四兄弟在祭祀扫墓途中,与对面一辆逆向驶来的轿车相撞了,事故造成了四兄弟中三人当场死亡,四兄弟之一赵某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肇事汽车驾驶员潘某国及乘客闫某也受伤了,因故障开门下车的第三车驾驶人杨某新同样受伤,三辆车有不同程度损坏。

肇事的潘某国系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某无业,二人系朋友关系。事故调查初期,闫某曾为潘某国顶包,潘某国潜逃藏匿逃逸。案发几小时后,经鉴定,潘某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酒后驾车。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关于潘某国违法行为的评价:

本案中,潘某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仍酒驾驶的行为,属于饮酒驾驶,且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中,潘某国为国家公职人员,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此,根据潘某国案情具体情况,党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行政处罚,司法部门再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提起公诉,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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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闫某违法行为的评价:

本案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闫某顶包的行为涉嫌了包庇罪。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