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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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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北路**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路。因涉嫌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某”,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9年05月0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乡**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于2019年05月0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绰号“大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员会**中寨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19年05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9********,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4月2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绰号“杨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向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文某、黄某、郑某、李某某、李某甲、何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将两案并案,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12月27日二次退回广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8日、12月13日、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文某、黄某、郑某、李某某等人与谭某、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等手段在广南县城区多次实施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谭某、李某某、周某某为纠集者、其他人为团伙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抢劫罪

1、2018年9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郑某与谭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南县莲城镇八车道停靠在距离那们加油站大约400米的路边对停车在路边的被害人余某某、向某某持刀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抢得3400元。

2、2018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某、张某某、黄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谭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南县莲城镇八车道考科目三直行行驶的路段对停车在路边的被害人陆某某、蒙某某持刀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抢得1600元。

3、201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郑某与谭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广南县莲城镇高铁站背后对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奥迪车内的男女持刀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抢得500元。

4、2018年10月2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某、郑某与谭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南县城镇国际鞋服城对面的路上对停车在路边的被害人李某丙、梁某某持刀、钢管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抢得4600元。

5、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与谭某、周某某等人到广南县莲城镇八车道上路政局附近的路边对停车在路边的卢万明和一名女子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抢得3600元。

6、2019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郑某、文某、吴某(另案处理)与谭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南县莲城镇八车道中间路段对路边停车的被害人杨某某、李某丁持刀、钢管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抢得1800元。

7、201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文某、李某某、黄某与谭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南县莲城镇八车道二级路岔往小坡妈寨子的一条小路上对停车在路边的被害人李某戊、张某甲持刀、钢管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抢得1800元。

8、2019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文某、黄某、李某某、谭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南县莲城镇八车道加油站旁下面的路上对停车在路边的被害人肖某某和一女子持刀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抢得1600元。

9、2019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文某、黄某、郑某、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万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南县莲城镇八车道加油站附近对停车在路边的被害人柏某某、邓某郡持刀进行威胁并索要钱财,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抢得1600元。

寻衅滋事罪

2019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南县莲城镇奥斯卡酒吧蹦迪时与汪某某发生争执,同去的王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叫被告人何某过来帮忙,后何某邀约张某某、李某戌(另案处理)、杨某某过来,李某某叫来谭某(另案处理)、文某、黄某、李某某、郑某、等人,与陆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持刀具在福迎福广场对陆某某进行追砍,追砍未果两次对王某停放在旁边的宝骏510越野车打砸。经鉴定,被打砸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26600元。

故意伤害罪

2019年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韦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李某某约郑某某到盛世KTV当面向其女友道歉,因郑某某与韦某某的女友黄某某之前有矛盾。后李应泽邀约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文某、黄某(绰号大头)、李某某(绰号小某)、谭某(另案处理)、李某甲(绰号小胖、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带刀到盛世KTV楼脚将韦某某砍伤。经鉴定,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聚众斗殴罪

1、2018年12月22日晚,因郑某某(另案处理)和“莫某”有矛盾,郑某某叫来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带领谭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等人来到好声音KTV。莫某叫来陆某某,王某等人。双方在好声音KTV楼脚交谈中,陆某某认为莫某被打,便持刀冲进人群砍向周某某,周某某反抢刀并砍掉陆某某的头皮。后黄某、李某某等人一起追打陆恩永。经鉴定,陆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2019年3月27日晚上,胡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二人路过广南县莲城镇世纪城门口时与正在门口吃烧烤的环某、季某、余某某等四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打架。胡某某、张某某被对方撵跑。后胡某某、张某某叫来被告人文某、黄某、郑某、李某某持刀和钢筋对被害人环某、季某、余某某进行追撵砍打,季某的左手腕手筋被砍断,环某头部、腿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季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环瑞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

1、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谭某(另案处理)组织卖淫女到广南县金碧辉煌宾馆、鑫盛都酒店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提成。由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招嫖、收钱、接送。2019年2月份谭鉴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等人继续组织卖淫女到各宾馆从事卖淫,由张某某、李某某负责管账,李某甲、胡某某负责招嫖、收款及接送。

2、2018年10月底,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广南县金碧辉煌商务酒店老板王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卖淫女在酒店从事卖淫活动,仍在前台负责介绍、招嫖。

违法事实

1、2018年8月22日23时许,农某某和一女子驾驶一辆白色的轿车到广南县八车道的路上休息聊天,被谭某、周某某、郑某、张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拉开车门,并用手机对农某某及女子进行录像威胁并索要钱财,农某某因害怕被伤害,便以微信扫码支付款的方式转666元转给周某某。

2、2018年04月13日16时,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矛盾,王某某打电话叫来谭某,谭某邀约张某某一起来到在广南县莲城中学门口。谭某与杨某某等人再次发生争执,张某某用刀将杨某某的左手掌和左膝盖砍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9年02月07日22时许,何某、杨某某、吴某某与杨某某因赌钱发生争执,三人在八宝镇甘蔗园街上对杨某甲进殴打,杨某某用刀将杨某甲头部、背部砍伤。经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9年01月08日0时30分许,赵某、何乙、田某某等人到广南县好声音KTV喝酒与赵某、何乙发生争执。何某叫来何某、赵飞等人在福迎福广场门口用啤酒瓶将田某某殴打至伤。田某某至今未做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汪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文某、黄某、郑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抢劫他人财物、组织卖淫、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文某、郑某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抢劫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文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立功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抢劫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协助他人组织卖淫,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抢劫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

被告人杨某某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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