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温xx等四十名被告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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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基本情况:

温碧红等四十名被告主张于2007年7月28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陆续入职原告,担任品牌部经理、方案策划、市场助理、市场总监、设备管理员、运营人员、工程师、会计等职务。温xx等四十名被告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四十名被告中的二十五名运营人员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系承包关系。

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与四十名被告中的二十五名运营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系承包关系,但却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签订过承包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十五名运营人员均提交了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显示原告为二十五名运营人员缴纳了社保。且二十五名运营人员中部分提交的《薪资结算单》、《绩效方案》,可证实运营人员系在原告管理下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保,故对原告关于与运营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各被告的入职时间,且庭审时原告表示不清楚各被告的入职时间,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温碧红等四十名被告主张的入职时间均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的记载基本吻合,本院对此予以采纳。经核算,除二十五名运营人员外的十五名被告主张的工资标准与银行流水相吻合,本院予以采纳(各被告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离职情况:

温xx等四十名被告主张,2019年10月25日前部分被告已经离职,2019年10月25日,原告股东派代表召集员工开会,告知股东不再注资公司。因此,部分员工将办公场上锁,其余被告于当天离职。

原告主张因公司经营困难,股东之间沟通的原因导致注资出现问题,员工自行锁门并离职。

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差额的问题:

原告确认拖欠除二十五运营人员以外的十五名被告工资,但主张因上述十五名被告存在缺勤情况,拖欠工资的金额以原告提交的汇总表为准。经核对原告提交的工资汇总表上除运营人员以外十五名被告的月工资标准以及拖欠工资数额,与上述被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及拖欠工资数额基本相符,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上述十五名被告存在缺勤情况,故法院对上述十五名被告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及拖欠工资数额予以确认(上述十五名被告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关于二十五名运营人员的工资情况:

原告在仲裁庭审时确认从2018年11月起开始拖欠运营人员的工资,运营人员的工资是根据提成金额予以计算,均已结算过需要核发。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义务,原告却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等人提交了薪资结算单,薪资结算单上对上述被告部分月份的应得提成工资进行了结算,且薪资结算单有原告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了公章,故本院对薪资结算单上确认的拖欠工资月份及金额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xx等四十名被告工资差额;

二、支付四十名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支付四十名被告加班工资;

四、原告返还被告王押金100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来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