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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市全域已被列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中风险地区,为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防止新冠病毒的传播流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实行居家隔离防疫措施期间,进一步明确具体措施如下:

一、在实行居家隔离防疫措施期间,严禁离开居所。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居所的,应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批准手续后方可离开居所。

二、违反本通告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实行居家隔离期间违反本通告出行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

来源:新乐市发布